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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袭警罪经辩护获不起诉决定办案心得

时间:2021-06-28 11:59:54  来源:  作者:  阅读:
主办律师:王成
一、案情概要
2020年11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合肥市某工业园区因捡垃圾与园区内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至现场调解,对陈某某多次规劝无果,民警将陈某某强制带离现场,在强制带离过程中,陈某某将辅警王某某左手虎口咬伤。2020年11月15日,陈祖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6日,陈某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王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二、办案过程
2020年11月19日,团队与陈某某正式达成委托协议,王成律师正式介入案件。以下,是律师介入全过程:
(1)首先,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由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尚未被批捕,仅仅只是刑事拘留,因此,辩护人的首要任务即是与办案单位沟通,努力争取不予批捕;于是,辩护人多次与办案单位积极沟通,针对被告人的个案情况向检察官提出不予批捕的请求,并获得批准,后陈某某在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2)其次,在被告人陈某某被拘留期间,承办律师以及被告人家属的协助积极主动的与受害警官沟通,争取获得受害警官的谅解。律师阅读案卷,对案卷材料进行充分、详细的分析的基础之上,以求全面、真实的把握整个案件情况。在此基础上,了解到被告人自身的特殊情况以及对警官的伤害仅仅是轻微伤。于是,积极主动的向受害人表达陈某某的歉意,知错认错以及赔礼道歉,承办律师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3)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将原来的妨害公务罪变更为袭警罪,但辩护人积极查阅相关法条,找出被告人不构成袭警罪的法律依据。
(3)最后,综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当事人行为的危害程度、其认罪表现以及积极主动地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地基础上,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提出了不予起诉的意见书并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希望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最终,经过这一系列的努力,律师为被害人争取到不予起诉的预期效果。
三、辩解思路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具体案情,辩护人形成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陈某某的行为不适用袭警罪的相关规定。
①《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较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量刑加重;依据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是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
②陈某某的行为发生在袭警罪法律规定之前,因此对陈某某不适用袭警罪的相关规定;也就不适用袭警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③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2021年3月1日前发生的,但是在2021年3月1日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刑法,也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综上,陈某某不构成袭警罪,可能构成的罪名也应当是妨害公务罪。
(2)陈某某实施的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陈某某的行为实质上造成的后果不大,未达到刑事上“犯罪行为”的要求。
(3)涉事双方已达成谅解,受害方也出具了《谅解书》,符合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4)陈某某本人认罪态度好,事后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予以从宽处罚。
(5)陈某某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年事已高。
综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控告的袭警罪,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案件结果
本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正处于侦查阶段,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尚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链条,此时是律师介入的最佳阶段,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不予批捕。
针对本案,对其进行一个初步的把握的基础上,认为本案的犯罪定性存在问题,继而确定进行无罪辩护。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新旧法的适用问题;二是犯罪行为的正确“定性”;三是犯罪行为的正确“定量”或“程度”;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正确“定量”。
(1)关于辩护意见的问题。律师拥有独立辩护权,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并不影响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针对指控的罪名、事实包括证据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此时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的,就应当大胆坚持无罪辩护。
同时,明白无罪辩护只是策略,依此策略可以达到当事人从轻量刑目的的,就是成功,并不一定苛求无罪判决。然而,在当事人诉求或是意见与其家属不一致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且要与家属沟通释明。
(2)在检察院还没有提起公诉之前,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因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较轻时,能争取不起诉则应当努力争取检察院的不起书决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3)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的新旧法的运用,判断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程度”;需要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同时还要具备丰富的经验。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正确“定量”,当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时,就明白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的危害行为进行合理的预判,在一开始就能准确的抓住案件的整体方向。
(4)法律不外乎人情,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的姿态,随时跟进案情变化,适时向检察官提出被告人个案的特殊情况,以法引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同时,在本案中,积极主动的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也是影响当事人量刑的因素之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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