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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业绩丨盈科深圳刑事合规部成功办理首起合规不起诉案件

时间:2021-07-17 22:35:14  来源:  作者:  阅读:
2021年7月初,盈科深圳律所刑事法律事务中心刑事合规部承办的一起某公司非法经营案件,经过长达一年半的“合规辩护”,犯罪嫌疑单位被依法“合规不起诉”,公司负责人等多名涉案人员也同时被不起诉。该案时间跨度大,是本所办理的首起合规不起诉案件。其间,案件具体承办人赵小龙律师付出了巨大努力。
一、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营互联网股票信息业务。A公司实际控制人H某,研发出一款能依据股市历史数据分析股票涨跌的软件。该软件经过升级迭代,具有数据分析功能,还可自动交易,与数家券商有合作。案发前已经拥有数十万用户,是当地纳税大户;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拥有4项发明专利、1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因A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优势,A公司被风投看好,先后获得两轮融资共一千余万元。 



2019年底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对A立案侦查,认为A公司该软件有荐股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对H某在内的5名员工刑事拘留,对另外两名员工上网追逃。



二、
“合规不起诉”辩护经过
 
(一)与当事人深入沟通,认罪认罚,成功不批捕。                     
 
刑事合规部赵小龙律师在H某被刑拘20天左右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此前H某已经委托了两任律师。经过会见,律师了解到H某系大学生创业,在政府的扶持下才取得今天荣誉、成就。其公司软件所用数据得到上交所和深交所授权,每年向两交易所支付数据使用费数十万元。A公司还有其他大量数据分析服务业务,均合法合规,仅该软件中少部分业务涉嫌违规荐股。



经过律师就相关法律、事实问题,与当事人多次详细沟通,H某认识到公司问题,决定认罪认罚。在律师帮助下,其和公司都出具了《配合调查承诺书》,承诺立即停止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业务,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罚。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人向检察官明确表示嫌疑人及其公司愿意合法经营的意愿和承诺,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并将A公司的荣誉、专利、纳税、财务、合同等,以及H某本人学习工作经历、获得荣誉等材料整理成册递交给检察官。经沟通联系,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H某及4名员工均不批准逮捕。 







(二)争取办案单位的指导与帮助,配合调查,厘清边界。

因为A公司会员有数十万,还有员工发工资、购买社保等问题。辩护人多次到经侦大队与办案民警沟通,多次书面请示,经侦大队派承办人约谈H某,基本明确公司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边界。之后,在律师协助下,H某配合侦查人员理清公司业务模式等。





(三)持续做好辩护,认真梳理分析,进一步减少犯罪金额。

半年后,侦查机关向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为A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金额近千万元。辩护人经分析,认为A公司实际经营的收费项目有11个,涉嫌有荐股功能的只有5个,实际的涉案金额远低于该金额。经向检察官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大幅下调了A公司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
 
(四)紧跟政策,及时申请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
 
       2020年初,新冠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冲击。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在最高检党组会议通过《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同时,我们对合规不起诉的相关研究也在不断推进。在此条件下,辩护人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希望检察院能够对A公司及相关人员不起诉。最终,检察机关经研究,同意对A公司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
 
随后,在检察院的指导下,A公司签订了《合规承诺书》、《合规监管协议书》,合规考察期定为6个月。A公司先后向检察院提交了《A公司刑事合规计划》、《A公司的合规风险排查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报告》,后续每两个月向检察院及独立监管人报告一次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
 
 
 
经过辩护律师、A公司及多方的努力,A公司终于通过考察期的考察,达到合规经营标准。检察院在2021年7月初,对A公司及H某等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记载,A公司“于2018年被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握有十多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和专利证书,是一家创新性科技企业。考虑到本案是单位犯罪,涉案五款产品只是被不起诉单位全部业务的一部分,且该单位已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管人较好的完成了刑事合规整改。”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A公司不起诉。因此,本案系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典型案例。
三、
关于“合规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企业合规辩护作为一种全新、基本辩护技术,已经形成并大有市场。   



笔者在去年底就发文《顾宁:企业合规辩护--涉企辩护的全新、基本技术》(点击查看)对企业合规辩护的概念、分类、核心技术要求及核心操作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本文之不起诉案例,便是企业合规辩护的“活样本”。对于涉案企业,以及可能涉案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企业合规是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和考量。笔者也曾多次向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发出号召:要认真学习企业合规知识,训练企业合规辩护技能,对自己在办、以后要办的每一个涉及企业犯罪案件,用合规辩护视角进行认真审视,不要放过任何依法保住企业、保住当事人的机会。



本案案发的2019年底,并没有合规不起诉的先例,只是国家颁布了一些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政策。辩护人在本案中使用合规辩护理念,进行了大量新的尝试,比如指导公司出具《承诺书》,积极联系办案机关配合调查、获取进一步指导,后来紧跟政策,直接申请启动“合规不起诉”等。有些机会是需要争取的,不要坐失良机。当然,具体如何做好企业合规辩护工作,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前述文章可供参考。我们同时也发现部分检察院在“合规不起诉”问题研究上投入很大,这是我们律师应该加强的。



(二)“合规不起诉”过程中,律师发挥作用的重点岗位是哪个?
 
如上图所示,“合规不起诉”过程中,律师的可能角色有三个:一是辩护人,二是合规监管(督)人,三是合规服务人。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种和第三种身份是不同的,合规服务人是运动员和辅导员,是企业一方的服务者,而合规监管(督)人,是辅助检察机关进行监管的人。
我们认为,在“合规不起诉”过程中,律师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应该是“辩护人”,其次才是合规监管(督)人、合规服务人。依据主要如下:一是一项工作,最重要的是启动,有了开始就已经成功了一半。而申请、争取启动“合规不起诉”的人,显然是辩护人。二是上述三种人越往后,与法律的距离越远,企业合规(计划)本身,更多是企业管理的事,而非法律。三是辩护人天生就是律师的身份,辩护也是律师的天职;企业合规辩护,落脚点还是辩护,因此“辩护人”身份应该是律师的主战场。四是合规监管(督)人、合规服务人可以由大量律师以外的人来担任。相关问题后面还会进行论述。



(三)律师如何参与企业合规业务(含刑事合规)?



近年,合规是个热点。笔者一直跟进关注国内合规研究动态,也在深入思考律师如何参与其中。究其源头,合规是英文“compliance”的中文翻译,本意是遵从、符合;而对“合规”二字进行分解,“合”指的便是遵从、符合,“规”指的是法律等规范。我们认为,“合”重点在于使企业“符合”,重点在于管理;而“规”的核心,无疑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因此我们认为,作为律师更了解和熟悉的应该是“规”,而不是“合”。当然,这里对合规的理解,主要指企业“合规计划”方面。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大型企业及中、小企业,应当平等的重视合规、进行合规经营。但是,我们发现大型(超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对合规的需求和认识是不同的。因为大型企业人员众多、业务复杂,其合规的难度要高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人数较少、易于控制,因此其更容易进行合规。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更加像是一个“个人”,更易于管理。因此,我们认为,大、中、小型企业在对“规”的需求平等的同时,大型企业在合规管理需求方面,更加刚性:而中、小企业,对管理需求不多。



综上我们认为,律师在合规业务(含刑事合规)方面,还是应该把重点放在“规”的方面。应加深、细化、分领域做好法律规则的研究,然后配以适当的管理思维和简单方法,为企业提供好合规服务。管理本来不是律师的强项,没必要强己所难。 当然,我们不反对律师跨界到管理,或者管理人才跨界到律师,但能力的形成和核心竞争力的打造,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当然,这里我们可以顺便得出结论,就是对企业“合规不起诉”,不应该认为“只有大型企业才可以合规、中小企业无法合规”,应当平等的对待大、中、小型企业,只是合规的过程、方法、重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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