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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都美竹事件刑事风险探析

时间:2021-07-25 21:12:06  来源:  作者:  阅读:

202162日,网络自称是当事人都美竹同学的网友(微博名:刘美丽同学)在社交平台发文,怒斥吴亦凡劈腿并冷暴力自己的闺蜜都美竹,还晒出许多聊天记录力证予以佐证。

2021718日,当事人都美竹在自己的社交平台公布了关于此次事件的更多细节,并声称自己当初跟吴亦凡在一起时不是自愿,而是被迫的。在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都美竹说自己是被邀请参加吴亦凡的私人派对。随后在餐桌上,都美竹先是被没收了手机,然后被在场多人不停灌酒,由于酒量不好,都美竹很快醉酒并不省人事。再次醒来后,发现吴亦凡已经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如果证据属实,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并综合整个事件始末来看,本案可能涉及三类刑事犯罪。

 

强奸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即违法核心采取的通说观点为违背妇女意志说,这是区别于此罪和彼罪的关键性特征,也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或性自主权的表征。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其判定的依据在于妇女在性行为发生时刻其主观上的内心意愿,若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与妇女当时的意志相左即应认为违背了该妇女的意志。根据都美竹的陈述,其在参加派对过程中并没有作出意欲与吴亦凡发生性行为的意思表示和主观意愿,二人发生性行为的基础条件在于都美竹被灌醉酒后不省人事,无法对吴亦凡和外界作出相应的允诺或者反抗。由于此类案件与传统强奸犯罪不同,双方关系特殊、过程对抗迹象甚微、事后寻求钱财私了等为特征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无法提供认定是否存在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证据,会严重影响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所以需要综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二)其他手段的审查

根据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要求并结合本案事实,吴亦凡采取了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由于非暴力性犯罪手段行为较为平和,行为人没有使用传统的暴力型强奸罪中明显的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对性行为或者对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认识或者完全处于无意识状态,导致被害人不会像暴力型强奸罪中进行激烈的反抗。因此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反常行为的存在以及客观证据的匮乏,使得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和处理陷入困境。

(三) 醉酒状态下强奸罪共犯的认定

根据当事人都美竹的陈述,其是在吴亦凡经纪人的邀请下参加派对,并且在派对过程中包括吴亦凡、经纪人及其他人员的劝酒下方才被灌醉,从而被迫与吴亦凡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参与劝酒的人员也有可能涉嫌强奸罪,系强奸罪的共犯。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是否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第一,共同饮酒后被害人的醉酒状态是否为他人明知。此处的明知包括行为人明知或通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被害人的醉酒状态。

第二,行为人是否明确特定。致被害人于醉酒状态的人员与行为人是确定的,如果因第三者介入实施了性侵行为,那么因因果关系的中断而无法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具体认定是否明确应当结合在饮酒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关系;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接触是否密切。

第三,醉酒状态的产生是否系被害人自愿。如被害人是自己陷入醉酒状态,且可能发生性侵的行为人确定,那么共同饮酒人不应当对被害人遭受性侵承担责任;如被害人陷入醉酒状态系他人特意为之,例如采用灌酒、添加药物等方式而使被害人陷入醉酒状态,那么导致被害人陷入醉酒状态的人应当成为强奸罪的共犯。至于致醉酒状态的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

第四,醉酒状态成为实行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对法益侵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共犯论的核心,是能否认定共犯行为(共同或者间接)引发了法益侵害、危险的共犯的因果性问题,以及在具有因果性的前提下,将共犯构成要件限定在何种范围的共犯的限定性问题。行为人最终对被害人性侵的原因,如果不是因为趁被害人醉酒状态,即行为人是通过其他途径如拍裸照威胁、索要财物等原因发生性侵行为,那么导致被害人陷入醉酒状态的人不应当成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此次事件的证据,吴亦凡的经纪人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侵害的目的性,即通过灌醉都美竹让其无法反抗的方式进而让吴亦凡可以顺利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有灌酒的先行行为,行为人、被害人比较明确,并且这些人员可以从客观环境判断后续会发生性侵行为,虽然引发该目的的动机有千万种,对于此类致被害人陷入醉酒状态的行为人应当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四)非典型性强奸罪的特征

根据前述所说,非典型性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发生时间特定化。根据司法实践的反馈看来,该类案件多发生在夜晚,行为人通过唱歌喝酒等方式约出被害人,并在特定地点环境刺激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二是强奸对象熟人化。非典型性强奸罪不同于暴力型强奸罪的最明显特征之一就是行为人与被害人并不陌生,双方事前可能已经是微信好友或者通过其他朋友介绍认识,彼此双方均有初步了解,强奸犯罪熟人化特征明显。

三是暴力手段弱化。与暴力型强奸犯罪不同,此类案件反抗轻缓甚至不存在,缺乏伤痕等客观证据。

四是事后报警迟延化。被害人事后当即报警的比例不高,有的行为人会先寻求与被害人私下和解,和解不成后被害人再去报案;也有部分被害人主动要求行为人提供金钱赔偿或其他好处,索财目的落空后再报案。

由于本案性行为的发生时间距今长达一年之久,诸多客观证据如行为人的体液、毛发、皮屑以及环境证据等可能难以获取,又无暴力型强奸罪所遗留的证明性侵行为的伤痕等证明,加之被害人没有相应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证明行为人作出通过醉酒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现性关系的自认,本案想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而认定强奸罪的难度非常之大。司法实践中,此类非典型性强奸案多以不予立案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撤销案件。

 

诽谤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一)网络诽谤犯罪的特征

结合本案,如若都美竹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公布诸多关于吴亦凡的信息均为虚假事实,并且目前已经严重破坏了吴亦凡的个人名誉和造成巨大的社会不良影响,是明显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诽谤的行为。而网络诽谤犯罪与传统诽谤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本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诽谤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完成的,其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也远比传统诽谤罪严重。

具体而言,网络诽谤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传播速度快。

第二,影响范围广。

第三,危害难以消除。

第四,行为人难以认定。

(二)网络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传统诽谤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名誉权和人格权,通过信息网络所实施的诽谤罪也不例外,此外还应当包括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成立网络诽谤犯罪的核心是必须有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他人这一行为。具体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3.主体方面。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目的在于破坏他人名誉,并且明知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

(三)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分

侮辱罪是公开贬低他人的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行为方式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侮辱是犯罪人不制造、传播虚假事实,而是通过语言、动作蔑视他人的人格,降低其社会名誉的行为。因此区别两罪的重点在于侮辱是公然实施的损害人格尊严、名誉的行为,但行为人并没有编造和传播损害他人声誉的虚假事实,而诽谤则必须有该种行为,且法律并未以公然作出诽谤的成立要件。

回归到此次事件,鉴于吴亦凡方对都美竹和广大网友作出的回应,相关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系都美竹伪造,都美竹系自愿与吴亦凡发生性关系或者实际上二人并未发生性关系。同时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消息,已有多家公司与吴亦凡解除广告代言合同,给吴亦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对吴亦凡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都美竹可能涉嫌诽谤罪。

 

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如果都美竹本意是希望通过在社交平台发布吴亦凡相关信息的方式来勒索钱财,让吴亦凡处分财产并使其遭受财产损失,都美竹进而取得财产,则符合该罪所侵犯的客体认定。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结合本案,都美竹如若掌握了吴亦凡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其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

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总结 -

 

目前,都美竹对媒体表示要走法律程序,吴亦凡工作室也曾发文称对方是无底线博取关注的炒作,并已委托律师进行取证,并将立即提起诉讼和报案。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了走法律渠道的共识,我们也期待这一事件早日进入法律程序。正如吴亦凡工作室回应中的一句话,法治社会绝不允许藐视法律的恶意造谣行为欺骗大众,清朗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不容肆意破坏。互联网和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明星偶像面对法治也必然没有规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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