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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不应降低证明标准

时间:2021-08-19 17:44:00  来源:  作者:  阅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贯穿于刑事证明过程的始末,帮助刑事诉讼参与者检视在案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因此,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当然,证明标准的准确把握也是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关键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明难度,但这是否意味着认罪认罚案件就可以降低证明标准?


 
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认罪认罚案件能否降低证明标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证明标准降低说”与“证明标准维持说”。其中,“证明标准降低说”认为,认罪认罚案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均是以协商性司法、庭审调查简化、效率为主,可能难以达到普通程序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所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而“证明标准维持说”认为,无论是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还是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都应当坚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本文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不应当降低证明标准,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恪守法定证明标准。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
第一,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以“以审判为中心”为导向。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和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要求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应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运行,确保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即必须查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唯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第二,认罪认罚案件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以及第二百条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同时,“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换言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明标准。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单独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规定,但是从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来看,认罪认罚案件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认罪认罚案件所适用的速裁程序为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该条明确表示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结合前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法定证明标准”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简化不等同于认罪认罚案件要降低证明标准。无论是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还是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相对简化确实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法官依然要根据在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换言之,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上的简化不能以降低证明标准、牺牲“客观公正”的裁判标准为条件。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不代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过于轻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不能单纯地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直接认定其构成犯罪,还应当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核其是否构成犯罪。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也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第五,司法实务中,公检法等机关发布的司法文件、司法报告或者案例均传达了“认罪认罚案件不应降低证明标准”的观点。譬如,2019年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又如,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到,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认定在案事实、证据,决不为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决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再如,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28条贯彻落实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证明难度,但绝不能降低证明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和认定证据,严把罪与非罪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诸如浙江省、湖北省等地的公检法司发布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的实施细则均明确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应当降低证明标准。
 
此外,《刑事审判参考》发布的第1411号参考案例“张某利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的“裁判理由”部分明确指出,“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降低了控方指控的难度,但没有理由也不应降低证明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应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不仅要把好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关,而且要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转程序的要及时转程序重新审理;要严格证据审查,严把事实证据关,不因控辩协商一致就降低裁判标准,切实防范发生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案件不应当降低证明标准,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恪守法定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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