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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一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126名群众受损

时间:2018-03-05 18:14:50  来源:  作者:  阅读:
合肥律师网讯  近日,一名中年男子走进深圳市公安局镇南派出所,“警察同志,我是来投案的,我在老家借了一千多万,后来我公司经营不善没钱,我就跑路了。”随后,在民警诧异的目光下,该男子主动报出自己的身份信息,并说出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查,该男子姓王,45岁,肥东县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网上追逃,后抵不住压力主动投案。

资金链断裂致案发

2016年12月23日,袁某等人到肥东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同村居民王某于2016年2月至6月期间,分6次向其借款共计135万元,约定利息为1.5分并到年还款,现已联系不上,与其同行的几人同样持有由王某签字的借条,王某疑似潜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拒袁某等人陈述,王某两年来在其老家向100余位村民借钱,大多未能还上。

考虑到案设范围广泛、人数众多,肥东县公安局为全面客观统计涉案金额,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特发出公告,告示借款给王某的债权人及时将借款给王某的情况说明、借款的借条借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告发出,引来大量未报案的被害人,涉案金额和人数急剧上升。经司法鉴定,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1808.5万元,涉及债权人124人。2017年8月10日,检察院在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后,以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严查证据防错漏

肥东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安排专人负责该案的审理工作,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11本卷宗,1200余页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后发现,案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涉案的300余份借条中有部分系货款欠条;有的是王某的妻子及妻弟以个人名义借的借款;有的是王某妻弟及其父亲以王某名义代为签字的借条;有部分借条债权人姓名与报案人身份证载明信息不符,并有重复的借条;其中一位当事人的借条大小写载明的借款金额均是50万元,鉴定材料鉴定结果却显示5万元;部分借条备注了已给付的利息。

带着这些问题,办案法官带着书记员对涉案的全部证据材料、300余份借条进行细致审查,从每张借条的债权人姓名、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还本付息数、个人全部借条的合计金额到报案材料、询问笔录,一张张审查,一页页统计。这是一项复杂又耗时的工作,为了不出差错,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法官在处理其他案件的同时,每日抽出2小时的时间审查核对一部分证据材料,历时数周,终于将每位债权人的信息核准。最终核准的数据显示,排除11张货款欠条、王某妻子及妻弟以个人名义借款部分,及四张重复的借条,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涉及126名群众,非法集资金额本金共计2182万元。

终于完成全部案卷审查统计,法官与书记员到看守所对被告人进行提讯。12月的合肥,冷空气骤降,昏暗的看守所格外阴冷,即使冻得缩肩跺脚,法官仍耐心跟王某讲解涉案材料,坚持将已核准的8本证据材料上的300余张借条,一张张翻开让王某逐一对比确认,签字捺印。耗时3个多小时,完成了全部证据材料的对比确认。

公正审判保公正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案涉部分集资参与人参与旁听。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在上海做生意缺少资金等为由,承诺支付1分至2.5分不等的利息,通过其亲友介绍向不特定群众袁某等126名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金额本金2182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向集资参与人已归还、冲抵借款本金31万元,已支付利息9.066万元,扣除已支付本息及抵扣的债务,造成集资参与人净损失为2141.934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收回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抵扣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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