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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树芳获刑12年:安徽省农委“千万处长”金树芳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12年

时间:2018-01-15 22:03:08  来源:  作者:  阅读:

  金树芳获刑12年:安徽省农委“千万处长”金树芳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12年

  摘要:   手中握着龙头企业申报评审、项目资金管理等“大权”,安徽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原处长金树芳借机大肆敛钱。农企少则几千元,多则十余万就可以从金树芳手里买一个“龙头企业”。其家有千万资产,其中663万元财 ...

  安徽省农委“千万处长”金树芳犯两罪获刑12年

  手中握着龙头企业申报评审、项目资金管理等“大权”,安徽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原处长金树芳借机大肆敛钱。农企少则几千元,多则十余万就可以从金树芳手里买一个“龙头企业”。其家有千万资产,其中663万元财产不明来源。近日,合肥市中院对金树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金树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农企几千元可从处长手里“买”一个“龙头企业”

  今年55岁的金树芳,桐城人。从2004年起,金树芳开始担任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副处长、处长。去年9月2日,金树芳被肥西县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于当月26日被执行逮捕。由于金树芳被查出“家产”超千万,因而被网友称为“千万处长”。

  该案于2014年10月9日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对于检察院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金树芳交代其经常参加专家评审会,会受到相应酬劳,而家里父母去世以及孩子生日的大事时,也会有数十万元的人情往来。其把这些钱放在担保公司,每年负责收取高额利息。

  当天,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间,金树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复审,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监测及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接受贿赂200余万元。

  记者注意到,金树芳受贿时间多集中在2008年至2012年。在检察机关指控的金树芳受贿78笔受贿事实中,涉及安徽省多家龙头企业,其中包括老乡鸡餐饮、燕之坊食品、丰大股份、鸿润股份公司、天方茶叶等知名企业。

  这些企业为了成功申报省级或者国家龙头企业,不惜砸重金“买通”金树芳,少则几千元,多则十余万元,而金树芳通通“来者不拒”,甚至多次以处理发票为由进行索贿。

  “千万处长”两罪合一被判1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金树芳利用担任安徽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复审,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监测及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关照,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3.2万元、美元3900元、台币5万元及价值13.4万元的购物卡等财物。

  此外,截至2013年,金树芳个人及其家庭现有财产共计1136万余元,累计消费性支出共计73万余元,除去其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实的合法工资、福利收入122万余元、房屋租金收入13.2万元、受贿犯罪所得257万余元及以涉案钱款投资所获得的利息152万余元,被告人金树芳对其财产、支出与收入的差额部分仍有663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树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3.2万元、美元3900元、台币5万元及价值13.4万元的购物卡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金树芳的财产、支出超过收入共计663万余元,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被告人金树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所不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其受贿罪构成坦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金树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树芳在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此外,本案涉案绝大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且被告人金树芳及其亲友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金树芳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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