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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罂粟秆为食品“提味”,巢湖一黑心店主获刑并被判公开道歉

时间:2021-02-22 09:27:10  来源:网络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网  作者:  阅读:

        5月7日,由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巢湖市银屏镇吕婆街道经营的银屏烤鸭店内销售自行添加罂粟秆的烤鸭汤汁、卤干汤汁等食品,销售额达人民币一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千余元。
       经检验,上述汤汁中均含有罂粟秆、****、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成分。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的规定,罂粟秆为非食用物质,系非法添加物。罂粟秆、****、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是****类毒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属食品中不得检出的物质。消费者食用了含有上述物质的食品,会产生轻度毒瘾症状,若长期食用,会从心理上到生理上对上述物质产生一定的依赖性,对人体伤害极大。
       为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吴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以警示教育公众,消除危害影响。
       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请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安徽省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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