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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前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影响的巨大变化

时间:2021-06-30 23:20:09  来源:  作者:  阅读:

以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为标志,第三次修正之前和修正之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的影响有巨大差别,几乎是180°的大转弯。

一、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之前的状况: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没有约束力,检察院消极对待量刑建议,法院对量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较低

在刑诉法第三次修正之前,刑诉法、刑诉法解释,以及其他刑事诉讼类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应遵循何种原则或如何选择判断。也就是说,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何判断和取舍,是法院的量刑裁量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量刑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和刑事法官对量刑建议有很大的取舍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点像是"说说而已"。

实践中,直接产生两个现象:一是检察院对量刑建议持消极态度。检察院和出庭的公诉人多数时候是关心和重视定罪,并不重视提出量刑建议,甚至在很多案件中,公诉人干脆不提量刑建议。即使提了量刑建议,也是提出一个有较大的幅度的量刑建议(比如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检察院对于法院是否采纳其量刑建议,除了认为量刑明显畸轻畸重会抗诉外,对于其他情况,公诉人几乎不关心。检察系统也没有关于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情况的考核。检察院和公诉人自然也没有必要对量刑建议较真,没有必要增加自己的工作量,甚至自寻尴尬、自找没趣(因为如果公诉人提了量刑建议,没被法院采纳,公诉人也会没面的)。

第二个现象就是,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比较低。其中原因,一是直接源自于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量刑建议的漠视。二是检察院作为指控方,会习惯性地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如果检察院所提的量刑建议更轻,法院量刑更重的话,检察院和公诉人是会有压力的,会被质疑为放送犯罪的。所以,与其遭致放松犯罪的质疑,那还不如干脆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反正即使更重的量刑建议不被法院所采纳,对公诉人的绩效考核也没有影响。同时,基于控辩双方职责的差异(几乎有一种天然的矛盾和对立),在法庭审理时,辩方永远都是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基于对立面的控方会本然地提出相对更重的量刑意见。久而久之,检察院自然而然就会倾向于“就重不就轻”的量刑建议。如此,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可能性就不大。因为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更重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为法院判重了,是肯定会上诉的,何况对于被告人上诉是不加刑的。但是,被告人上诉率高的话,一是会增加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量,二是一旦被改判,会影响一审法官的绩效考核的。所以,一审刑事法官自然而然就会形成与检察院刚好相反的量刑习惯——“就轻不就重”。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采纳率较低的第三个原因,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偏差较大。因为公诉人长期习惯性地不重视量刑建议,对量刑建议被采纳与否也不重视,那么,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很可能也不会投入较多精力去认真考量和权衡,由此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会有较大偏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也自然会低了。

总体而言,在这一阶段,由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没有法律约束力,检察系统也没有关于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率的考核,法院与检察院、刑事法官与公诉人在量刑的问题上可以实现“和平共处”,不管是作为单位,还是作为工作人员,都不会因量刑问题而产生较大的矛盾。

二、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之后的状况: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有巨大约束力,法检围绕量刑存在明显冲突

《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增加了认真认罚从宽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量刑具有巨大的约束力,即除了法定除外情形,只要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何谓”明显不当“?”一般“又是何意?均不明确,自然会造成法院和检察院对待量刑问题的争议和冲突。

真正激化法检两家的矛盾和冲突,始于最高检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的两项考评:一是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率(基层检察院不低于90%);二是精准量刑建议被采纳率(一般要求不低于70%。所谓精准量刑,就是要精确到点,不能有刑种的选择和幅度的选择)。一旦列入考核,并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检察院和检察官就不可能再像原先那样消极对待量刑了,而是会极力争取更高的认罪认罚适用率、更高的精准量刑建议被采纳率。也就意味着,检察官不可避免地要与法官的裁判权发生冲突,法检的冲突和矛盾也就不可避免。

法检针对量刑问题冲突的典型案例:2019年北京余京平交通肇事罪案。

余京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罪认罚了,一审也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理(一审判决书虽然没有明确讲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判决书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就证明了一审确实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那么,正常按照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该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缓刑建议,而是判处了二年的实刑。余京平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不但没有采纳检察院的缓刑建议,还在一审二年的基础上,加重到了三年六个月。

该案一案经曝光,引发了巨大的争论,吸引了太多的舆论,很多刑诉法学研究者发表了意见,大多是对法院做法的批评意见,认为法院存在诸多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情形(话又说回来了,学者们不探究冲突的更深层次的缘由,单纯就程序说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倒是各级法检的人都保持沉默了,因为法检的人自然明确其中的缘由,意气之争大过对诉讼程序之争,自然也不好说什么。

2019年,北京两级法检在余京平交通肇事案上的掐架,是法检两家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问题上冲突已久的集中爆发的表现。其他地方的法检,同样也存在冲突和矛盾,甚至比北京更为激烈,只不过其他地方法检在这个问题上的冲突和矛盾没有如此公开,不为圈外人所知晓。有些地方检察院甚至都不走正常的抗诉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下达了《纠正违法建议书》,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比抗诉严重多了。

三、缓和法检矛盾的努力

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冲突后,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全国的地方法检,从省、市、县(区)的法检都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衔接和沟通机制,这才缓和了矛盾(虽然2019年10月,“两高三部”也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罚认罚的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是这个指导意见不但没有解决法检对量刑问题的矛盾,反而强化了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建议权”。各地其实还是按照本地达成的不同的缓和方案在操作)。目前比较可行的缓和措施:一是强化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说理和依据。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附带具体的理由和依据(这个书面材料只给法官看,不会出示给辩护人和被告人看),检察官参照法院已经实行了十多年的较为成熟的量刑规范化操作,对每个认罚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给出具体的起点刑、基准刑、调节刑、裁量刑等,这样细化后,方便法官评判量刑建议是否属于“明显不当”。即使存在争议,也知道具体的争议点在哪里,到底是起点刑不合理,还是基准刑、调节刑、裁量刑等不合理。这个措施,在实践中还是很有效的的办法。但是因为检察系统长期没有使用量刑规范化的经验,初期仍然还是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第二个可行的举措,对于量刑稍微复杂,可能会产生的争议的案件,强化事先沟通机制。检察官在与被告人达成认罪认罚合意,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先听取刑事庭办案法官的意见,先与刑事庭办案法官进行大致的沟通,消除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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