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热门链接:法院收费计算器 联系我们  
 安徽各地刑事律师团队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阜阳刑事律师 > 阜阳刑事律师

阜阳刑事大案辩护纪实:胡瑾律师、钟磊律师办理的阜阳寻衅滋事案无罪撤案

时间:2021-12-28 10:19:24  来源:  作者:  阅读:
阜阳刑事大案辩护纪实:胡瑾律师、钟磊律师办理的阜阳寻衅滋事案无罪撤案
律师办案思路:创造条件,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角度降低主观恶性!
 
主持人:
各位听众,晚上好,今天是2021年11月24日星期三,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李雨芬。欢迎各位收听由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辩百家讲坛》。今天的主题是《创造条件:从认识和控制能力角度降低主观恶性》。
我们有幸邀请到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管委会副主任胡瑾律师为主讲老师。胡瑾律师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中国科技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另外,本栏目还邀请了陈志祥律师和苏勇律师作为今天的点评嘉宾。本期栏目采用语音方式进行嘉宾分享,结束后留有专门的互动时间,希望各位听众在互动时间进行发言,课程中不要打断老师的分享,感谢各位的配合,同时欢迎各位听众共同点评,共同进步。
下面请胡律师开始分享今天的主题《创造条件:从认识和控制能力角度降低主观恶性》。
 
胡瑾律师分享:
感谢单玉成主任的邀请,通过《刑辩百家讲坛》栏目分享我办案的一些经验和技巧,因为之前没有通过微信语音的这种形式讲课,会稍有一些不适应,同时这种方式不能展示课程PPT,大家听起来可能会有些吃力,因此为便于听众的理解,我会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与大家分享。
今天我讲的这个案例,曾发表在《“盈”的秘密》第二辑上,《“盈”的秘密》是盈科全国刑委会的众多律师参与撰写的,去年出版的第一辑,反映良好,因此今年又由法制出版社出版了第二辑,我今天讲的案例,是记载在《刑辩律师》第二辑上的。
该案例案涉是安徽省的某个市,由于此案影响较大,而且也较敏感,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我接下的分享过程中会隐去案例中出现的人名、地名等敏感信息。这个案子是我和团队的钟磊律师合办的,钟磊律师在办该案时虽是刚刚出道,但最终结果非常成功,因此若由钟磊律师来分享可能会更生动,我只进行大概阐述,在分享中更侧重于处理案件流程的走向,因此关于该案的其他问题,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该案是由一位人民教师因醉酒在学校门口滋事引发的,通过对这起案件进行分析,继而引出刑法第18条中关于精神病人和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规定,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辩护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应当关注案件的特殊情形,根据案情事实,大胆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通过法定程序鉴定当事人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司法机关不启动鉴定程序,或者经鉴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没有问题。辩护律师也可以通过这一过程,从当事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的角度来降低其主观恶性,并结合案件客观危害结果,使当事人能罚当其罪,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当遇到醉酒的人的犯罪,按照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律师有时会不敢提出精神鉴定的申请。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案发于2020年的六月份的行为人醉酒滋事的案件,该案件是由某市的一位老律师,通过多方打听,委托我为他的弟弟进行辩护。
2020年6月份,某市实验中学的教师带着学生到派出所报警,声称该校多名学生在学校附近,被一名40多岁的男子,多次用语言侮辱甚至有追逐行为。该男子的行为,引起了学生和家长的恐慌,也引起了当地公安机关的重视。通过民警的调查走访和学校附近的监控录像,最终确定了刘某是该行为的实施者。
经过调查发现,刘某是本地乡镇的一名教师,而为人师表,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反常行为?在刘某归案后,虽辩解其有大量饮酒的习惯,并且经常酒后失忆,经常不记得自己是否实施过滋扰或语言侮辱别人的行为。但办案人员对于刘某的辩解非常生气,同时办案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当时受滋扰的学生多达十多名。因此这种事情在披露后,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受扰的学生、家长和学校都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来严惩刘某。
办案民警也对刘某的家属说,由于刘某行为性质特别恶劣,且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公安机关将此案作为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典型案件来处理,且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处理,于是将刘某羁押在当地看守所。
2020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而之所以发布针对未成年的典型案例是基于2020年全国发生了多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的背景,因此公检法机关把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案件定位成一种典型案件处理。
刘某的案件应该是出在风头上,另外,刘某的妻子也是一名教师,该案在学校周边已经造成了影响。面对民愤难平的舆论和民警透露出来的刘某不认罪的态度,刘某的妻子和刘某的哥哥考虑到该案的难度之大,也担忧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出现的可能干扰的因素,经过仔细考虑,便委托我进行辩护,因为是律师同行亲弟弟的案件,能不能办好对我来说也是倍感压力。
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2020年5月,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该市某实验中学东门多次地拦截、追逐和语言侮辱上学或者放学路上的女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该案件是钟磊律师与我合办的,虽几经波折,但最终促成了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们根据阅卷情况,便提出了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该案件最终得到了完满地解决。
  • 办案过程的分享
及时高效了解案情,凭借办案经验作出大胆的假设,形成明确完善的律师意见
接受委托以后,我和钟磊律师在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根据刘某陈述,他每天早上起床,只要不去上课就得喝酒,每天只有把自己喝多了往那一躺,才能什么都不想,属于长期酗酒,且酒后失忆,面对这一番的陈述,笔者也能联想出各种各样的画面,而他之所以好喝酒,与其家庭之间夫妻长期存在矛盾也有很大关系。
会见结束以后,我与钟磊律师经过沟通,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他的家人对刘某的陈述,基本是一样的。犯罪嫌疑人坚决否认自己晚上追逐学生的事实,他说我是人民教师,我老婆也是也是教师,我儿子是复旦大学的博士,我怎么可能做出这种事情?而且讲的是信誓旦旦的,丝毫看不出有撒谎的迹象。
因此根据我平时的办案经验和学到的精神病学的知识,初步认为刘某已经形成了酒精依赖,可能是一种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也称病理性醉酒。这种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用我们俗话说,不喝酒是人,喝了酒是鬼,醉酒期间对自己做了什么事都不知道,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是由于长期或者大量的饮酒,中枢神经系统受到损害,发生了精神症状。
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是我们常说的好耍酒疯,另一种急性的中毒性精神障碍,即使少量饮酒也能引起严重的精神障碍,表现为意识模糊,有强烈的兴奋性和攻击行为,或出现片段的幻觉和妄想,有时会持续数分钟或数小时不等。慢性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是因为长期饮酒造成中枢神经的严重损害,表现为逐步加重的人格改变或者智能衰退。
有了这种假设,我便让钟磊律师立即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这种的假设,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侦查机关,同时提出对刘某的责任能力有待确认的辩护观点。当时提出了这种辩护观点,其实我们也有犹豫,因为这会面临两难的困境。第一个困境,如果强调刘某酒后出现精神障碍,行事能力降低,警察就会认为需要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降低其社会危害性,同时酗酒不是从轻、减轻的理由,不能对刘某取保候审。即使不强调刘某出现了精神障碍,由于刘某拒不认罪,且社会影响很大,也无法取保候审。
果不其然,在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办案民警以后,办案民警就说了,如果刘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存在问题,反而更应该将其羁押起来,以免产生新的危害,这和我们预料的一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身陷囹圄,他自己和家人都陷入极度无助的状态。由此看来,刑事案件的刑辩律师办的不只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即使公安人员有此种看法,作为刑辩律师也不能轻易放弃任何让当事人重获自由地机会。
在取保候审不被公安机关批准后,我和钟磊律师,立即联系并指导刘某的家属,把刘某曾经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和日常生活表现,通过书证的形式形成书面的材料,我们也撰写了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对于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刘某的决定,我们提出几种理由:
  • 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没有达到入罪的标准,尚不够刑罚处罚,给予自然处罚即可。同时寻衅滋事入罪的标准,弹性比较大,没有具体的操作的标准,这一点虽然提出来了,但是我们也知道理由很难站得住脚。
  • 刘某身为教师,并没有利用职业的便利,不能因他的身份,便认为属于情节恶劣。因此刘某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也不能因为刘某是教师就加重处罚。
  • 刘某长期大量饮酒,有多次酒后丢失物品、迷路、摔伤、酒后失忆的情况发生,极有可能患有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提出的理由来源于病人的病例以及家庭成员书写的关于刘某的日常生活状况的书面证词,还有邻居的证词,提出的这点理由,可能是最终打动检察官的一个最重要的理由。
  • 如果检察机关对刘某不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家属将会送刘某到专业的精神病院进行封闭的戒酒治疗,避免产生新的社会的危害,并不妨碍侦查,关于这点,检察机关也予以认可。
第五,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效果看,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更有利于案件的后续处理。即使后期查证刘某的刑事责任能力没问题,其行为也应当用刑法来定罪处罚,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再收押执行,更符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为了确保案件得到更完美的解决,钟磊律师在公安机关进行逮捕前,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与刘某交流辩护策略和思路,并且叮嘱其拘留逮捕期间提审时应注意的问题。尤其叮嘱,在检察官会见的时候,要坦诚的承认犯错的事实,同时也要强调行为时处于酒后状态,为了表达对这起案件的辩护意见,钟磊律师在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后,又在连续暴雨的恶劣天气下,驱车几百里与检察官、公安局当面沟通,因此对于前面的沟通方面,我们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
(二)审时度势,实事求是,以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尊重和认可使当事人重获自由
有朋友提出,为什么在办案过程中看到刘某情况,能猜测到可能存在中毒性精神疾病?同时当我们在辩护思路里提出,刘某具有精神疾病这种独树一帜的观点时,也引起了检察官注意,对这种观点感到很意外,因此检察官在沟通过程中提出,为什么会想出这种可能,因为醉酒的犯罪,很多地方不但不从轻,而且还加重,醉酒的人和精神病又有什么关系?于是我就把我之前办理的,同时中央电视台已经报道的重大案件,宋某的案件讲给他听,在办理该案件时,我也专门研究过法医精神病学的专业知识,所以,我才能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因此这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我并没有系统的研究精神病,同时作为律师来说呢,也没有必要成为精神病的专家。但是,我曾经仔细地阅读过这方面的专业的知识,所以,敢于采取一种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方式,而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当中,采用这种方式,对律师办案有一定借鉴意义,大胆假设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能存在问题,审时度势的给出对策,正因为对案件的全力以赴,使得我们专业的辩护意见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得到检察官的认可。
虽然在面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结果,刘某和家人都非常地担心,害怕被定罪处罚。我们也耐心地进行劝解,并积极地准备下一步地辩护方案。
交流当中共进积极地与检察官沟通,用专业能力和权威的印象助力共赢
因为检察官认为该案件需要严肃处理,于是我们又反复的多次的到案发现场进行考察,结合证据材料,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我们提出:
第一,涉嫌的六次寻衅滋事行为当中,有四起是在一个时间上,具有不间断性,案发地点也相距不远,嫌疑人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并采取同一的犯罪方法,针对不特定犯罪对象的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认定是一起犯罪事实。
第二,侦查机关认定的另一起,仅有受害人一人证人证言,没有嫌疑人供述或其他任何的证据材料,依法不能认定。
第三,案发当时没有受害人或者其他人报警,说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为当时没人报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所谓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证据不足。
第四,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均系在醉酒后实施,虽然经鉴定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因此否认嫌疑嫌疑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显著削弱的事实,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动机,也不是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其主观恶性和一般的寻衅滋事应该是不一样的。
因此我们向检察官提出,刘某虽然是酗酒,但都不是在教学期间,没有影响工作。同时他的家属提交了刘某沾染酗酒恶习之前,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如今刘某已经羁押了三十多天了,已经充分地认识到沉迷酒精的危害性。刘某家人也已经对他进行戒酒治疗,避免了再犯的可能,因此我们还在积极地寻求被害人的谅解。若本案在事实不清,证据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因就给予刘某定罪处罚,并不能造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我们与检察官的沟通以后,办案民警也与我们联系并表示希望与辩护律师进一步沟通,我和钟磊马不停蹄地驱车前往派出所与办案民警坦诚地交换意见,除了阐述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辩护意见外,钟磊律师也从常情常理的角度与办案的警官进行了沟通。表示刘某因为生活原因,不当选择了借酒浇愁,形成了酒精依赖,并经常的喝断片,如果因此被定罪处罚,他不仅再度失去人身自由,还将被单位开除,这个代价对他来说太大了。
根据本案的情况和受害人的后期陈述,没有人再坚决地追究一个酒晕子的刑事责任了。所以,希望司法机关给刘某重塑自我的机会。而刘某的老婆,是非常强势的老师,工作能力比较大,相较刘某而言,工作能力也一般化,一直很郁闷,双方的孩子也听母亲的话,跟父亲的关系不好。因此我们主张刘某借酒浇愁的行为和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是不一样的。
通过这次沟通,本案在经过侦查、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刘某被通知前往办案机关,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刘某已经被执行刑事拘留了,所以治安拘留也不再处罚,于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使得本案最终得到圆满的解决。
二、复盘案件-寻找突破口,理性沟通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在无法阅卷的情况下,要通过会见当事人,与家属沟通等方式尽可能详尽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在当事人罪与非罪不明朗的情况下,从定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多个方面来寻找突破口。
而侦查阶段无法阅卷的情况下,如何争取侦查、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本案当中,辩护人也正是在相应的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析,为检方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创造了条件,为后续的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结合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甚至比法院阶段的更为重要,辩护人在此阶段一定要详尽的阅卷,通过对证据的全面的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力争在审前达到辩护的目标。
本案当中,通过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多起犯罪事实的梳理,经过多次与办案机关人员的沟通,在鉴定意见认为当事人刑事责任能力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促使了一个看起来是有多起寻衅滋事的事实,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使其回归到理性的认识。辩护人以理性动摇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定罪处罚的信心,同时又以常情常理来说服办案人员,从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角度,使司法人员认识到以行政处罚的手段更能妥善的处理案件的事实。
该案件的检察官是个女检察官,而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或者是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伤害的案件当中,通常更会同情受害者。在一开始接触女检察官的时候,发现很有同情心,同时也非常理性,她能和我们理性的沟通,也能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这点让我们非常的感动。辩护律师通过专业知识,也赢得了公诉人的敬意。
女检察官曾经多次赞誉我们提交的律师意见书的专业性,彰显出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而正是我们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赢得了检察官的尊重,使得该案件能得到一个完满的圆满的解决。通过对案件的复盘整理,我也特别的表扬钟磊律师,他用常情常理来说服办案人员,尤其和公安机关人员的沟通的时候,他的说理能力是很好的。
三、复盘案件-证据的运用
刑法中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辩护人,对于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具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时,应当及时地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但是在实践当中,辩护律师往往不能发现当事人刑事责任能力存在的问题,有时也很难发现当事人刑事责任能力存在问题的迹象,有的甚至发现了也不敢提出鉴定申请,担心司法机关不启动鉴定程序,或者鉴定意见达不到预期,尤其担心鉴定申请达不到预期时,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而律师的专业权威就是要在不确定的结果当中体现出来,申请经法定的程序鉴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是为了促进司法机关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即使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也不会因此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因此,辩护律师不应太多的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以笔者的经验,律师在办案的过程当中。发现当事人的言语举止和生活习惯有显著异于正常的情形,可以大胆的向司法机关提出当事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产生的怀疑。这种合理的怀疑,即使不能推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启动鉴定程序,至少也能让司法机关关注到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强弱。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大胆提出合理的怀疑,即使不能让司法机关注到当事人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辩护律师也可以主观恶性的度较低,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刘某案件当中,我们在提出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能存在问题,也收集了很多的证据,证明刘某在酒后会出现断片子的情况,甚至经常走失、丢东西。虽然这些证据最终没有带来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成功,但是让检察官确信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很小,其和寻衅滋事的主观恶性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辩护律师对鉴定的申请要大胆。
回顾几年前办理的宋某案件当中,买卖身份证罪和买卖银行卡罪,该案是当年滁州市影响非常大的案件,宋某的案件在办理过程当中,也出现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问题,在接触宋某的时候,发现他是个很奇特的人,我到看守所去会见他,他跟我高谈阔论,显然是个心思敏捷之人,据他供述,他所实施的买卖银行卡、买卖身份证的行为,是为了发现身份证的漏洞,是为了研究身份证,所以才买卖身份证。而且还写了一本书,关于宗教方面的书,并告知我这本书目前在他家里。我出了看守所以后,向其家人询问,果然写了这本书,他家人也把书给我了,这本书很厚,我根本看不懂,是研究圣经的,当时我便感觉他的思维是不正常的,在经过阅读精神病类书籍之后,我认为他有精神病,当时便向办案的检察官提出申请精神病鉴定,检察官愣住了并提出疑问,他怎么可能有精神病?因为他思维非常的敏捷,我后来也将精神病学的著作递交给了检察官。
我将宋某的某种精神病的现象和精神病学中狂妄症的症状一一进行核定,也把精神病学的这本专著交给检察官浏览,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我的建议,经过鉴定,宋某确有有精神病。但是不是完全无责任能力,是部分无责任能力,最后宋某也得到一个从轻的判决。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我们也要像科学探索一样,大胆的尝试,小心地求证,将思维、想象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起来。
 
点评环节
主持人:
感谢胡律师对《创造条件:从认识和控制能力角度降低主观恶性》这一主题细致的分享。接下来有请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合肥市律协刑专委和维权委委员、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志祥律师开始点评。
 
陈志祥律师点评
谢谢李雨芬美女主持人,《刑辩百家讲坛》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晚上好。
很荣幸受邀作为本期《刑辩百家讲坛》的点评嘉宾,首先,对单玉成律师刑辩团队开办的《刑辩百家讲坛》,为刑辩律师搭建了一个美好的交流平台表示感谢,今天晚上,胡瑾大律师所做的《创造条件:从认识和控制能力角度降低主观恶性》的主题,分享很精彩,点评谈不上,下面谈谈听课的几点感受。
胡瑾律师,是安徽资深刑事律师,在安徽刑事辩护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我和胡瑾大律师,也是老朋友了,今天晚上胡瑾律师分享,其和钟磊律师师徒二人办的一位乡镇人民教师刘某寻衅滋事案,最终以公安机关撤案的完美结果,从律师的办案过程和办案的角度可以看出,胡瑾律师和钟磊徒弟办案心思缜密以及严谨的办案作风值得赞赏和学习。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感受。
第一个方面,当事人当下的心态和我们律师的作用。当下有一种现象,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朋友,犯罪嫌疑人的朋友,甚至连公安办案人员都有一种说法,以后聘请律师没有用,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是公检法说了算,而部分犯罪嫌疑人亲属真的相信了,于是把希望寄托在托人找关系上,试图走法外途径,导致律师错失辩护的良机。当事人亲属甚至把大把的血汗钱用在找关系上。
今天晚上,我们从胡瑾律师今晚分享的刘某寻衅滋事一案,公安撤案来看,给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启示是,当亲属犯事了,首先要找律师,找一个好律师,找一个好的刑辩律师是非常重要。
第二个方面,从刑事案件三个阶段律师的作用及辩护的方法和技巧来看,从胡律师今晚分享的刘某一案来看,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作用是非常之大的,通常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退侦以后,律师感觉没有什么事可做,因为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为了体现律师认真负责的精神,在当下,特别是扫黑除恶这三年多以来,最多是多会见几次,当事人亲属,也就不会有太大的意见。
从胡瑾律师今晚分享的刘某寻衅滋事案来看,胡瑾律师凭借刑事法学的深厚功底和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技巧,加上钟磊律师的不辞辛苦的精神,大胆提出合理怀疑,嫌疑人是否有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犯案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进而提出司法鉴定。当鉴定刘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时,排除了犯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怀疑,从案件本身下工夫,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角度来具体分析,从起诉意见所认定的六起寻衅滋事行为分析。
胡律师认为其中的四起寻衅滋事尽管是在不同的地点,针对不同的对象,但地点具有连贯性,行为具有持续性,只能认定为一起。我记得最高法有个司法解释,是关于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或者同一个小区,盗窃多户,行为具有持续性,只能认定为一起盗窃。这些司法解释的适用,辩护律师应与公诉人及时沟通。
第三个方面,刑事辩护中,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关系,辩护人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很重要,通过今天晚上胡瑾律师的分享,我感觉到及时与办案人员交换意见、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能够得到有效的辩护效果。
随着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用罪刑相当原则,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和强调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个别化原则,特别是公诉人在对犯罪嫌疑人建议量刑和法官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既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又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经历、犯罪原因以及其他的具体情况,要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通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考察,处以轻重相适应的刑罚,只有这样的刑罚才能够实现个案公正。
胡瑾律师今晚分享的其与徒弟亲自办的刘某寻衅滋事案,最后公安机关撤案。四起能确定为一起,另外两起寻衅滋事没有报案人,证据也不确实充分,最后检察院退给公安机关撤案。从这个过程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胡瑾律师和钟律师认真的办案作风,及时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争取良好的结果,为这种精神点个赞。
胡律师个人经历、酒精中毒精神功能障碍方面实现了主观恶性和犯罪的性质、后果和严重程度主客观相统一,成功说服了办案人员退案、撤案,取得最后的成功,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各位律师朋友,简单的点评和感受就到这里,耽误大家时间,不当之处还请胡瑾大律师海涵,还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单玉成律师,谢谢主持人。
 
主持人
感谢陈律师细致的点评,接下来有请来自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的苏勇律师进行点评。
 
苏勇律师点评
首先感谢单主任给大家提供平台,给大家一个机会,一起探讨刑辩的思路或者经验。很荣幸能够听到我的师兄胡瑾大律师的精彩的讲演,另外很感谢陈主任精彩的点评,今晚我也收获良多。点评我自然是谈不上的,只能说谈一谈现在学习的感受,我就接着陈主任刚才讲的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简单讲几句。
很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包括有些不做刑辩的律师,他们总认为,辩护律师的战场是在法庭之上,唇枪舌剑,甚至是证据突袭,或者申请证人出庭,然后扭转局面,这可能受到港片诉讼律政剧的影响,在英美法中的这种模式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在大陆法系,在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之下,法庭之上,往往很多事情就已经定的差不多了,并且法官的内心确认已经快形成了。
如果律师的辩护律师的工作到法庭上再开展,可能已经迟了,因此应该把种思路在法官还没有形成内心确认之前,把工作往前推,推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推到侦查阶段,如果是无罪的案件,争取扼杀在侦查阶段,如果是罪轻的案件,最起码让公安机关,在做证据相关材料的时候,能朝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也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在未来的法庭上,避免处于很被动的局面。
在这里,我要强调在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难度对律师来讲可能是最难的,因为公安群体可以是公安机关、警察、也可能是军人,他们重要的使命是打击犯罪,是按命令行事的,有的时候在面对当事人,包括平时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会遇到一些从某些平台,或者一些法律书上面的知识点,通过他的认识来跟我们交流,让我们进行确认,有时候对这种现象,可能心里很不舒服,也感到不自在,其实警察可能也抱着这样的心态,因为有的时候,可能公安机关的领导,或者他自己这么认为这么干是对的,但是当律师跟他交流的时候,他可能也把我们当成根本就不对,一知半解的感觉,我们怎样改变这种状况?
从我个人观点看,根据《孙子兵法》叫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要了解警察这类群体,才能进一步做工作,警察类似于军人,但是工作的非常憋屈,比如说打仗的时候,军人拿把枪、或开着坦克,只要消灭敌人就可以了。
但警察不一样,警察是被束缚手脚的军人,受《宪法》中人权保障、《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的约束,甚至受到《行政法规》、《治安处罚法》、《公务员法》的约束,他们很憋屈,工作压力非常大,要保持24小时待命,有的时候半夜一点钟,可能睡的很香,一个电话打来,立马出击,在这样的情况下,警察是个高压的群体,我们跟他们打交道的时候,不应该先定性他们就是坏蛋,要打败他。
我始终认为律师和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目标是统一的,我们追求的比较崇高的目标是公平与正义,让犯罪嫌疑人罚当其罪,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能让一个人免于刑罚,我们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对面对警察的时候,首先要对他们的工作,表示理解与支持,正如刚才胡瑾大律师和钟磊律师在过办案程当中做了很多细致的沟通工作,不要让他们感觉我们是来制造麻烦的,要让他们感觉到我们是来解决问题的,在沟通的过程当中,可以向有利于当事人方向发展,也只有在获得他们理解的情况下,进行辩护工作的时候就非常的简单了。
相比较公安机关来讲,与检察院和法院打交道,其实更加的简单和便捷,大家都是法律工作者,而且我也认为律师从来不是公安或者是检察院的格格不入的对立面,我们始终是朝着共同的目标去努力、发展、进步,同时也是在帮助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问题所在。而且我们最终的目标也是追求最高的法律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这种思路,应该是贯穿于辩护的整体思路。这样的平台,我觉得非常好,大家把自己的想法都可以开诚布公的说出来,也可以互相交流。感谢这个平台,感谢单主任,感谢主持人,感谢胡瑾大律师,感谢陈志祥大律师,谢谢大家。
 
尾声
主持人:
感谢苏律师精彩的点评,同时感谢各位听众积极参与互动,《刑辩百家讲坛》栏目,每周三将在本群中与各位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今日的课程结束后,会由专业人员合并音频整合文稿发送至喜马拉雅《刑辩百家讲坛》账号与润天律师事务所公众号中,欢迎各位听众继续关注课程进展。
今天,《创造条件:从认识和控制能力角度降低主观恶性》课程即将结束,感谢各位听众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上一篇:胡瑾律师、孙经纬实习律师在马鞍山中院出庭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进行刑事辩护
下一篇:返回列表

推荐资讯
毛成战律师 安徽律师
毛成战律师 安徽律师
合肥刑事律师 胡瑾
合肥刑事律师 胡瑾
《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
《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
 安徽刑事律师  王成
安徽刑事律师 王成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刑事律师加盟
胡瑾刑事辩护律师网 皖ICP备11007584号-4
法律咨询电话:19955197010 Email:hujinlawyer@126.com
地址:合肥市习友路与潜山路交口华润大厦A座26.27层 胡瑾律师:13855183210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胡瑾律师刑事辩护团,安徽知名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安徽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安徽刑事案件律师,安徽专业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