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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醉酒型强奸罪案件裁判类案分析

时间:2021-08-01 21:38:34  来源:  作者:  阅读:
 
强奸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强奸犯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从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手段。本文所述“醉酒型强奸”即是行为人采用醉酒等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或利用被害妇女自身处于醉酒昏迷、熟睡等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乘机予以奸淫的行为。
 
1.醉酒型强奸犯罪被告人年龄层次统计
作为研究样本的72个醉酒型强奸犯罪判例中80名被告人均为男性,但年龄层次差距很大,其中60后被告人3人;70后被告人8人;80后被告人16人;90后被告人42人;00后被告人7人,判决书未显示年龄的4人。由此可见,强奸犯罪作为一种自然犯,发案率与被告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还是存正比的。90后正处于身体状况最佳的年龄段,发案率较其他年龄段存在巨大的差异。
 
2.醉酒型强奸犯罪发生地与行为实施地统计
本报告通过裁判文书网收集了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2020年度醉酒型强奸犯罪的判例,其中安徽省判例仅5起;浙江省判例为24起;江苏省判例为20起,上海市判例为23起。
从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地点分析,犯罪在酒店的占39起;在酒吧的占3起;ktv发案的4起;被害人乘坐出租车时被强奸的2起;发生在被害人住所地的12起;发生在行为人住所地的6起;其他处所的9起。经统计,72个判例总计75起强奸犯罪中,被害人在酒吧或ktv醉酒后被强奸的占29起,占全部发案数的38.7%。
03裁判数据统计
1.醉酒型强奸犯罪案件完成形态统计
作为研究样本的72个判例75起强奸犯罪案件中,犯罪既遂的49起,犯罪未遂的19起;犯罪中止的7起。在未遂和中止状态的犯罪案件中,大多数是因被害人积极反抗导致行为人犯罪不能或使得行为人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自动停止犯罪。
2.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统计
在72个判例80名被告人中,存在自首情节的24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存在坦白情节的27人;认罪认罚的50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21人;而不认罪的仅2人。
 
3.法院裁判情况统计
72个判例中80名被告人中,被判处实刑的74人,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1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17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6人;被判处缓刑的6人。在26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中,中止犯6人,未遂犯18人;既遂犯2人均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其中一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判处缓刑的6名被告人中,中止犯1人,具有坦白和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未遂犯2人,均认罪认罚,一人系从犯,一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既遂犯3人,均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中两名被害人请求给予被告人适用缓刑,一人具有自首情节。由此可见,认罪认罚和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强奸犯罪获得从轻处罚的关键。

04醉酒型强奸罪的司法认定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因此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是看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自由意志。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发生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醉酒型强奸犯罪中,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均处于醉酒无法反抗的状态,但仍存在部分被害人由于醉酒情况较浅,在案发时无明显反抗行为或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的客观条件和采用的手段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会各有所异,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不得据此推定为默示状态下的不违背妇女意志。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2集第1061号指导案例《孟某等强奸案》指出,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为默示的同意,对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分析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认定:一是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被害人因为醉酒已失去了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不能正确认知自身处境,不能正确表达内心真实意愿,其间可能对被告人的一些言行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反应,但不应据此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要求发生性行为默示同意。二是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强奸罪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及其程度也不相同。妇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于抗拒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妇女有无反抗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三是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在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客观原因进行具体分析。由于实践中存在未作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两种性质不同的现象,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对其客观原因予以分析,进而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准确评价。应当从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人的人数等因素,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05结语
 
从对强奸犯罪刑事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对强奸犯罪一直坚持重刑主义思想。特别《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刑法更加大了对妇女特别是幼女的性自主权的保护力度。而醉酒型强奸犯罪的特点导致即使被告人提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违背妇女意志的辩解,也很难得到办案单位的认可。而且,在强奸犯罪案件中,量刑辩护显得尤为重要。统计数据也表明,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基本能被法院认可。特别是本报告样本中三起强奸既遂案件而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法官采纳,说明强奸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介入,对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当事人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辩护律师应积极利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巧用“诉辩交易”、寻找和发现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以此作为强奸案件辩护的重要利器,切实维护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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