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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贩毒案尘埃落定,铜陵市贩毒大案被告人李Y被判死缓

时间:2020-12-02 17:42:16  来源:  作者:  阅读:

  铜陵贩毒案尘埃落定,铜陵市贩毒大案被告人李Y被判死缓

  安徽铜陵贩卖毒品案死刑复核结果出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铜陵市贩毒大案被告人李Y不予判处死刑

  铜陵市中级法院认定李Y贩卖甲基苯丙胺2130.1克,一审判处李勇死刑,二审维持对李勇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胡瑾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对李勇判决裁定不予判决死刑。本案已经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铜陵贩毒案尘埃落定!!

  一、案件来源

  2014年4月3日铜陵县公安局在侦查有关贩卖毒品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姚国强(绰号:姚矮子、院长,43岁,户籍地:铜陵市天桥新村7栋601室)长期在铜陵地区贩卖毒品,近期和池州毒贩交易频繁,贩卖毒品数量重大。铜陵县公安局将该线索上报铜陵市公安局后,铜陵市公安局决定由铜陵县公安局主办“2014.4.03”贩卖毒品专案,并成立了由铜陵市公安局副局长胡翔任组长,铜陵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魏佑平、铜陵县公安局副局长孟芳东为副组长,铜陵县公安局刑侦民警和禁毒支队部分民警为专案组成员的专案组,铜陵市公安局禁毒、技侦支队全力组织指导和协调配合。鉴于案情重大,且系跨省贩毒,省厅禁毒总队高度重视,将该案列为省厅毒品目标案件挂牌督办。

  二、案件侦查过程

  专案组通过内侦贩毒架构,外查毒资、人员信息等手段,掌握了姚国强贩卖的毒品来源于池州市贵池区李勇两条贩卖网络,且每次交易量在400克左右、交易频繁,涉案吸贩毒人员众多。

  专案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资金流向、行动轨迹、关系人等进一步侦查,逐渐摸清了犯罪嫌疑人李勇、姚国强贩卖毒品的交易方式。

  专案组在铜陵市公安局技侦、禁毒支队的支持下,紧紧围绕李勇、姚国强开展工作,纵横扩线、追根求源,逐步掌握涉案上下线人员的身份、活动轨迹、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交易量及资金来往等情况。侦查发现:嫌疑人李勇及其同伙陈胜国用“埋地雷”的反侦查手段大肆贩卖冰毒,该手段是:李勇手机联系姚国强后,指使陈胜国驾车从池州携带毒品到铜陵市找宾馆开房,将毒品放置在宾馆房间后,将房卡放置在宾馆前台。然后,李勇手机联系姚国强,告知其毒品放置情况。随后,姚国强指使他人去宾馆房间取毒品。最后,姚国强将毒资往李勇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

  7月16日21时许,专案组获悉:李勇手机联系姚国强后,采取“埋地雷”的手段交易毒品,指使陈胜国将毒品送到铜陵市千鹤商务宾馆。专案组迅速启动打击方案,分两个抓捕组:一组在铜陵对姚国强等人实施抓捕;另一组到池州市对李勇实施抓捕。

  铜陵抓捕组设卡小组发现陈胜国放置好毒品后,即将回池州市经过设卡位置时,因为姚国强方的人员还没有去宾馆取毒品,专案组决定停止设卡实施抓捕,该小组去池州会同池州抓捕组在铜陵抓捕组在千鹤商务宾馆抓捕成功后,对李勇、陈胜国实施抓捕。

  7月17日零时许,铜陵抓捕组在铜陵市千鹤商务宾馆将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贾婷抓获,当场收缴冰毒400克、麻古25粒(2.1克)、大麻5克。同时,其他小组分别对各自抓捕对象实施抓捕,一举将犯罪嫌疑人姚国强、阮运华、熊善海、刘明抓获。

  在贾婷归案的同时,专案组指令池州抓捕组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又发生意外情况,陈胜国在从铜陵回到池州时,他所驾驶的皖RA6017大众轿车坏了,而他又去安庆,所乘的交通工具不详。17日凌晨一时许,池州抓捕组侦查获悉李勇在池州市仁盛景皓宾馆居住,侦查员到该宾馆实施抓捕时,发现李勇在十分钟前离开,去向不明。专案组根据所掌握的信息研判,决定分两组,分别对李勇和陈胜国的家庭住处实施监控伺机抓捕,方案是无特殊情况,先抓捕陈胜国,陈胜国归案后,立即抓捕李勇。17日中午11时许,侦查员在池州市长江中路陈胜国的住处附近发现陈胜国,侦查员立即将其抓捕归案。17日13时许,侦查员在池州市怡和家园李勇家中,将李勇抓捕归案。

  至此,“2014.4.03”省厅毒品目标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案情基本查清。

  胡瑾律师认为,人民法院认定李勇贩卖甲基苯丙胺2130.1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毒品交易的次数、数量和毒资的认定均未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本案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李勇贩卖毒品交易次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定李勇与姚国强交易甲基苯丙胺共计13次,主要依据有三点:一是陈胜国供述其开宾馆主要是送东西(毒品),不送东西开宾馆三、四次;二是陈胜国宾馆开房记录共计16次;三是姚国强转账记录时间有13次与陈胜国开宾馆时间相吻合。基于以上三点,以此认定交易次数为13次。可以看出原审法院对于该项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推理,而非基于充分的证据。而本案中,作为直接上下线的李勇与姚国强则供述买卖毒品次数为4次。姚国强共有两次关于交易毒品次数的供述,前后一致:第一次是姚国强在2014年7月17日的供述,共从阿勇(即李勇)处进过四次货,每次大概100克不到,姚国强在锦华宾馆、铜陵县莱克斯丁宾馆、铜都大酒店取货三次;第二次,2014年8月8日16时25分供述,2014年4、5月份在铜陵市铜都牛排馆交易冰毒40克,之后又交易两三次,地点是铜陵市锦华宾馆房间。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开宾馆与姚国强转账时间吻合就是用于毒品交易。

  2、毒品数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定李勇贩卖毒品共计2130.1克,主要为2013年10月份李勇通过杨梅向姚国强贩卖2次甲基苯丙胺,共计150克;2014年2月至6月,李勇与姚国强交易1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540克;2014年5月12日,李勇与姚国强在铜陵市铜都牛排馆交易40克;2014年7月16日,在铜陵市千鹤宾馆交易400.1克。首先,对于2130.1克甲基苯丙胺除400.1克当场查获外,其余1730克冰毒并未查获、无法认定。其次,对于1730克甲基苯丙胺仅有同案犯供述,对于毒品重量的认定主要证据为150克为杨梅、姚国强的口供;1540克的认定主要依据为陈胜国住宿记录与姚文勇、贾婷账户13次汇款231000元时间吻合,并以150元每克的方式计算出为1540克;40克的认定主要依据姚国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对于毒品重量本身就存在疑点,及时重量正确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毒品系李勇贩卖。

  (二)本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陈胜国于2014年7月17日21时40分至2014年7月18日12时供述其帮李勇送毒品次数,与姚国强于2014年7月17日1时33分至2014年7月17日7时25分,2014年8月8日16时25分至2014年8月8日17时55分所做关于次数的供述相矛盾。

  (2)陈胜国13开宾馆记录与姚文勇、贾婷汇款231000元时间吻合。以此认定的毒资与毒品重量与姚国强于2014年8月13日15时30分至2014年8月13日17时20分的供述,汇款中有四万五千元用于购物相矛盾。对于231000元是否全部为毒资存在合理怀疑,基于此,也就对基于231000元计算出的1540克毒品重量存在合理怀疑。

  (3)池州景皓宾馆监控视频证明能够说明李勇于2014年7月7日取走银行卡的事实。该卡之前并非李勇持有,因此,对于2014年7月7日之前汇入该银行卡的汇款是否为李勇支取无法证明。

  (4)原审法院认定的2014年2月至6月,李勇与姚国强交易的1540克甲基苯丙胺,除仅仅是依据开宾馆与汇款时间吻合而推算贩毒13次的疑点之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勇与姚国强在这13次吻合的时间内有过事前沟通贩毒的证据,也就无法证明李勇与这13次因时间吻合而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关。

  胡瑾律师认为法院判处李勇死刑立即执行量刑畸重。

  (一)李勇具有酌定从宽处理情节。

  原审法院认定李勇贩卖的2130.1克毒品中有400.1克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没有流入社会,客观上减轻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二)李勇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量刑畸重。

  1、原审法院认定李勇贩卖毒品2130.1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因此,本案中,对于李勇量刑的毒品数量原审法院认定证据存疑。同时,本案中,李勇又存在酌定从宽处理情节,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

  安徽铜陵贩卖毒品案死刑复核结果出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铜陵市贩毒大案被告人李勇不予判处死刑

  铜陵市中级法院认定李勇贩卖甲基苯丙胺2130.1克,一审判处李勇死刑,二审维持对李勇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胡瑾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对李勇判决裁定不予判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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