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刑辩律师:肥西女子急刹车致情人死亡一案中院开庭审理
——安徽合肥刑事律师邓国敏律师为被告人邰某某成功辩护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咨询热线:15375395170
合肥律师网、安徽刑事辩护网讯——基本案情:
2015年 5月20日23时许,肥西县公安局接到一女子(系本案的被告人邰某某)报警称,在合肥市肥西县香樟大道和长安路交口发生了一起车祸,受伤男子(系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在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部门立即赶往现场。
在距离香樟花园南大门不远处有辆黑色轿车,车辆主驾驶车窗玻璃上有个破洞,而且洞边有血迹、头发,车辆左前方的地面上也有一滩血迹。该男子被送至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因颅脑重度损伤死亡。民警在勘查完现场后,认定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刑事案件。
后据警方查明:被告人邰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情人关系,2015年5月20日晚21时左右,杨某某酒后与邰某某发生争吵,邰某某在肥西县香樟花园小区桂姐旅馆前启动黑色荣威汽车准备驾车离开,杨某某不让其离开遂用拳头捶打轿车前挡风玻璃、用脚踹车门,并用石块将前挡风玻璃砸碎。邰某某驾车前行过程中,杨某某爬上引擎盖,并继续捶打车前挡风玻璃。邰某某将车辆开出小区后,沿长安路向西行驶,在行驶至香樟小学大门西侧10对米处时,杨某某将手伸进驾驶室内撕扯邰某某的衣服和头发,邰某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杨某某跌落车前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展脉络:
被告人邰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拘留,2015年5月28日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2015年6月5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并释放被告人邰某某,执行监视居住。
2015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再次向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理由是通过补充侦查发现被告人邰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趴到引擎盖上后,继续驾驶车辆的过程中有多次倒车、走S型路、加速等行为,从而致使被害人杨某某从车上摔下死亡。2015年7月2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决定对邰某某执行逮捕。2015年8月12日,肥西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
2016年1月29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变更罪名,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邰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律师介入:
案发后第五天(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邰某某的亲属联系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邓国敏律师系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核心成员,安徽合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邰某某的辩护人。
民事和解: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邓律师积极与检察官联系,努力促成与被害人杨某某妻子的和解。被害人杨某某妻子一开始情绪十分激动,并不愿意谈民事赔偿的事宜,表示坚决不谅解破坏其家庭并导致其丈人死亡的被告人邰某某。经过邓律师和检察官与其多次的沟通,最终被害人杨某某的妻子同意民事赔偿,提出赔偿数额至少为50万元。邓律师清楚50万元的赔偿金额对于被告人邰某某及其家属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远远超出了他们的经济能力范围。邓律师多次做杨某某妻子的工作,经过多轮谈判,杨某某的妻子最终作出了让步,主张35万元的赔偿款。即便是35万元,对于被告人邰某某来说并非易事,其家人东拼西借才凑了32万元,剩余的3万元怎么都没办法凑齐。和解工作陷入僵局,邓律师认为如果就因为差了3万元而导致和解失败,使被告人邰某某失去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重要量刑情节,实为可惜,邓律师遂从收取的律师费中拿出3万元,帮助被告人凑齐了35万元的赔偿款。
2015年12月7日,邓律师代表被告人邰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妻子达成了和解协议,杨某某的妻子出具了对邰某某的谅解书。杨某某的妻子出于对邓国敏律师和检察官的工作的感激,分别赠送了锦旗表示感谢。试想一下,作为被害人杨某某的妻子与作为被告人邰某某的辩护律师邓律师理应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双方,现在被害人杨某某的妻子却给邓律师送来锦旗,显然是对邓律师的服务的充分肯定和最佳褒奖。
律师辩护:
由于案件的罪名前后发生了多次的变更,被告人邰某某的情绪波动较大,接受委托后,邓国敏律师前后十多次前往合肥市女子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邰某某,不厌其烦地与其沟通案情,并帮助其缓解焦虑的情绪。
邓律师庭前反复翻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邰某某并征求了其意见,确定了有效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展开:
第一、被告人邰某某主观上不存在伤害杨某某的故意,没有故意伤害的目的和动机。
辩护人从两人的感情基础,本案发生的起因、案发前后的众多情节等进行有条有理的分析,综合可以推定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邰某某选择开车离开,在杨某某趴在引擎盖上后继续启动汽车慢慢向前行驶都是情急下的无奈选择,其目的只是为了摆脱杨某某,逃离这个危险的地方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自始至终邰某某都没有要故意伤害杨某某的想法。
第二、被告人邰某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杨某某的行为。
(1)、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对杨某某从趴上引擎盖直至跌落的过程描述为“邰某某为摆脱杨某某,多次倒车、加速,走S型路等,最后加速行驶至香樟小学大门西侧10多米处,杨某某将手伸进驾驶室内撕扯邰秀芳的头发,邰某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杨某某跌落车前并受伤 ”,辩护人认为上述指控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安徽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关于对涉案车辆的车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故其鉴定结论应不予采纳。
第三、被告人邰某某具有自首、主动赔偿并获得家属谅解、被害人杨某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等法定与酌定的减轻、从轻的处罚情节。
合肥律师网、安徽刑事辩护网讯——判决结果:
2016年8月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被告人邰某某很满意,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邰某某属于伤害致人死亡,按规定应当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目前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应该是个理想的结果。
然而作为辩护律师,邓律师觉得案件仍然存有较大辩护的空间,并建议被告人提起上诉,以期获得更理想的结果。
工作感悟:
这起案件起因于被告人邰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之间长期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发生矛盾时,双方都没有能够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采取了过激不理智的行为才最终导致了悲剧的产生,给自己和两个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邓律师执业多年,代理了多起由于男女情感纠纷处理不当而最终演变成恶性犯罪的案例,很多案件的被告人在某种意义上也曾是受害人,但最终都因自己的冲动与无知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实在令人唏嘘不已。邓律师温馨提示:男女关系要正当,处理矛盾要理智,偏执冲动要不得,依靠法律来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