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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三阶层犯罪论属于典型的位阶体系

时间:2018-02-27 18:27:07  来源:  作者:  阅读:

犯罪论体系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在车浩的第一本专著《阶层犯罪论的构造》导言中,引用了我的一句话“三阶层与四要件之争已经硝烟不再”。这里所谓硝烟不再,是指大规模的争辩式的讨论已经结束。但这并不等于以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为内容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热度已经降温,而是在理论建构上展开深层次的学术竞争。因此,在将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犯罪论体系还会是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热点,并且也是刑法的学术增长点。 

车浩是较早研究这个领域的年轻学者,在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论体系的探讨是他进行刑法学术研究的起点。早在2005年间,车浩就发表了《犯罪构成理论:从要素集合到位阶体系》一文。在该文中,作者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称为位阶体系,位阶一词恰好生动地揭示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逻辑特征。作者认为,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各种要素被进一步整合成彼此相关的几个范畴,确立出逻辑始项、逻辑基项和逻辑终项,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去构建体系,以此为根据在认定犯罪时具有步骤性和历时性的特点。 

作者认为,在学术史上,自学者贝林和李斯特提出了古典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后,德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波兰、希腊以及中国部分学者的犯罪构成理论,都逐渐地采用了各种形式的阶层体系。由此可见,阶层体系已经成为犯罪论体系的现代版。作者肯定了刑法阶层理论的功能,指出这种阶层犯罪理论不满足于仅仅说明犯罪成立的各种要素,更在于提供一套精确的定罪量刑的思维工具。根据犯罪事实的经常形态、特殊情况以及行为人个人的特殊状况,设计出一个决定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条件的检验程序。既然是程序,就必然要求有严格的前后顺序,不能仅仅是要素和检验标准的罗列。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这样一种注重程序性要求的理论类型,它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来依次检验行为,最终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阶层理论是一种典型的位阶体系。 

可以说,作者以位阶体系概括三阶层的逻辑特征是极为到位的,逼近了事物的本质。《犯罪构成理论:从要素集合到位阶体系》一文,虽然是作者在读博期间的作品,带有习作的性质。但这篇作品所反映的车浩对于学术问题的概括能力,对于历史发展线索的梳理能力,对于不同观点的分析能力,都是较为成熟的。这些观点,即使是在十多年以后,也并没有过时。在编入本书的时候,作者又对该内容做了精心剪裁,可以说,本书第三章犯罪论体系的逻辑进阶,是全书的点睛之作。 

《阶层犯罪论的构造》一书虽然不是一部一气呵成的体系性著作,但它是作者在过去十多年持之以恒地思考和探索犯罪论体系的成果。本书从犯罪论体系的整体考察和三阶层教义的具体展开这两个方面,为读者展示了对犯罪论体系理论思考的深度与广度、方向把握的气度与风度、问题解决的难度与力度,都令人耳目一新,留下深刻印象。 

在整体考察部分,作者从历史叙述与逻辑推演这两个维度,对犯罪论体系的一般性理论问题进行宏观展开。其中,采用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的分析工具,对犯罪论体系进行考察,可以说是别出心裁,独辟蹊径,为读者观察与理解犯罪论体系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作者认为,过去十多年中,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变革大讨论的背后,隐藏着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之间的对立。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考虑,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不同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结构相对简单,学术含量较低,体现了一种大众话语的立场。但是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法律专业化的趋势要求司法队伍精英化,学术界必须能够提供与之相匹配的理论工具,因此,犯罪论体系面临着从大众话语模式向精英话语模式的转型。在此,车浩提出了犯罪论体系从大众话语模式向精英话语模式的转型的命题,并对此做了具有说服力的论证,给人印象深刻。 

作者认为,德国的犯罪论体系比较典型地代表了一种精英话语的理论模式。其精英性集中表现在理论所使用术语的专业性和理论体系的逻辑性上。与德国的犯罪论体系相比,中国当下通行的四要件的理论,基本上是一种大众话语的理论模式。这点首先也体现于这种理论所使用的术语上。类似“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样的理论概念,并不是一种为刑法专业所独有的概念,在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中随处可见这几个概念的使用,甚至也不是一种法律专业的特有概念——在哲学、文艺理论以及大多的人文和社会科学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主体”“客体”等概念。在此对于德国犯罪论体系的体系性和逻辑性的揭示,展示了其所具有的专业性,因而将其归纳为精英话语。而我国从苏联引入的犯罪论体系更多使用“主体”与“客体”等普及程度较高的哲学用语,因而将其归纳为大众话语。就这一分析而言,我认为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两种不同犯罪论体系的各种特征。当然,精英话语往往具有深奥性,掌握起来具有一定难度。而大众话语则具有一定的通俗性,司法人员容易理解。这两者之间需要取得一种平衡。以往我国的犯罪论体系虽然具有通俗易懂的优点,但对于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有时捉襟见肘。因此,对于更具有逻辑性和实用性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追求,具有现实合理性。 

在具体展开部分,作者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认定犯罪中若干具有代表性的理论问题做了分析。从内容来看,涉及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层,涉及面较广,由此为读者打开了视野,能够接触到三阶层的实际运用,这也是本书较为接地气的理论叙述。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具有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这两者共同构成了体系内容,使之既具有理论价值,同时又具有实践品格。 

本书第六章不法阻却事由之被害人同意,涉及被害人同意的法理。通过该章,读者可以欣赏被害人同意法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实际运用情况。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是一个前沿性的理论问题。在本书中,作者将被害人同意定位为不法阻却事由,并对此进行了探讨。在进行这种探讨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讨论被害人同意的理论意义。对此,作者指出,支撑德国刑法学界讨论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的深层思想,对于解决关于被害人同意的“中国式困扰”,非常具有启发性和解释力。因此,本书希望通过对这一“德国问题”在四要件语境下的引入和转化,来提供一个局部的解决方案。最后,“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尽管是一个“德国问题”,但是由其引申出来的一般性、跨语境思考的理论命题,超越了各个犯罪论体系架构的不同。 

在此,作者将被害人同意称为是一个“德国问题”,这是意味深长的。但“德国问题”只是表明,这是一个德国刑法学者提出的问题,而并不意味着它对于解决中国的刑法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我相信,随着刑法知识的转型,越来越多的德日刑法知识引入我国,对于这些舶来的刑法知识,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解读、理解和消化,最终实现本土化,由此形成中国的刑法知识体系。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排拒来自他国的刑法知识。唯有如此,我国刑法理论才能获得跨越式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提供学术资源和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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