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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直接诈骗、未按诈骗额获利,不是诈骗罪,是帮信罪

时间:2021-08-01 21:58:10  来源:  作者:  阅读:

公司老板诈骗50万以上,员工如果提供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但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也没有根据根据诈骗的金额获取利益的,不构成应判10年以上的重罪诈骗罪,而构成3年以下的轻罪帮信罪

  对于老板利用公司和员工进行诈骗的案件,是否认定员工为诈骗罪对员工定罪量刑的走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金额达到50万以上的话,如果认定员工为诈骗罪,那么基准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员工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那么基准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2020)粤0309刑初1269号案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鹏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鹏虽然事先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而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但并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亦没有根据根据诈骗的金额获取利益,故应当认定段某鹏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案件,律师可以重点审查以下三个要素:

一、判断员工是否有帮助行为,该帮助行为是否是帮信罪中规定的特定帮助行为。

如果员工没有任何帮助行为,主观上也没有帮助老板或公司犯罪的目的或故意,员工也没有教唆或实行行为,那么其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帮信罪。

如果员工有帮信罪中规定的特定帮助行为,那么员工才有成立帮信罪的可能。如果员工的帮助行为不是帮信罪中规定的帮助行为,那么也无法成立帮信罪。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2的规定,帮信罪规定的特定帮助行为主要是以下3类:1、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2、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3、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二、审查员工有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或有没有根据诈骗的金额获取利益,即员工有没有对诈骗金额进行分成?

如果员工直接实施了诈骗行为,直接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那么证明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实行行为,主观上必然也有诈骗的故意,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跟诈骗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而且,这种直接实施了诈骗行为的员工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员工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危害都是不一样的。

如果员工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那么其没有诈骗的实行行为,没有直接去骗人。而且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显示,公司老板不会直接告诉员工关于公司在诈骗的事实,而且通常还会对员工隐瞒,以欺骗和利用员工。因此,除非是直接设计诈骗程序的员工或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员工,一般的员工主观上难以明知公司在实施诈骗犯罪,因此也无从产生帮助公司诈骗的想法。一般的员工一般最开始一段时间完全不知道公司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来慢慢发现公司有一些不对劲的地方,怀疑公司可能在实施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因此,其与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员工本质上有质的区别,不可同日而语。

三、审查员工有没有根据诈骗的金额获取利益,即员工有没有对诈骗金额进行分成?

我们看到非公司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案例中,都是几个人或十几个人事先一起商量如何犯罪,如何分工去实施犯罪,事成后如何分赃。然后再把事先的约定落实到行动上。

但是,在老板利用公司和员工犯罪的很多案例中,大部分员工都只是拿固定的工资和奖金,拿着几千元或上万元的工资,他们的收入跟老板的诈骗数额不挂钩,他们不参与诈骗所得的分成。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跟这些员工的行为跟老板的行为相提并论,因为员工主观上一般没有跟老板一起诈骗然后一起分赃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他的收入也只是固定工资和奖金而已,跟他们在该公司实施犯罪以前的工作或在其他合法的公司工作没有大的区别。因此,对其以帮信罪定罪量刑更为合适,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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