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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淮南诈骗案成功办理:胡瑾律师、汪剑律师诈骗案成功案例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撤销对缪--诈骗罪指控

时间:2018-03-01 17:35:37  来源:  作者:  阅读:

案由: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瑾律师  汪剑律师

办案结果:撤销诈骗罪指控

案情介绍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2009年3月25日,缪某某与缪某、张某在凤台县关镇农水路注册成立某公司。2013年12月份左右,缪某某向王某索要500万欠款。王某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王某便让缪某某介绍他人借钱给自己用于偿还缪某某的债务。缪某某为达到挽回自己经济损失的目的,向孙某某隐瞒王某的经济状况,骗取孙某某信任,让孙某某借钱给王某。2013年12月24日,王某在凤台县缪某某的办公室向孙某某借款60万元,并且王某给孙某某写了一张借条,其中王某和代某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缪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当天,孙某某用自己银行卡转账579000元到王某银行账户(利息21000元被孙某某提前扣除),钱到账后,王某在2013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25日分四次共转账50万元到缪某某公司会计李某的账户上,用于偿还缪某某的欠款。

2013年6月,缪某某向王某某索要600万元欠款,王某某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缪某某为达到挽回自己经济损失的目的,向刘某某隐瞒王某某的现实经济状况,骗取刘某某信任,让刘某某与其一起借钱给王某某。2013年6月8日,缪某某、刘某某每人出资150万元汇至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当日将收到的300万元汇至缪某某提供的凤台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账户;2013年7月1日,缪某某、刘某某每人出资100万元汇至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当日将收到的100万元汇至缪某某提供的其公司会计李某的账户上,剩余的100万元被王某某用于支付刘某某、缪某某利息44万元,支付欠缪某某600万元利息56万元。

经侦查,凤台县公安局认为缪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嫌诈骗罪。公诉机关决定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

胡瑾律师和汪剑律师在接受缪某某亲属的委托后,认真查阅了该案件的全部卷宗,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缪某某,通过对该案的深入了解,并结合多年来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战经验,形成了有理有据的律师意见书: 1、公安机关认定“缪某某向王某索要500万欠款。王某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王某便让缪某某介绍他人借钱给自己用于偿还缪某某的债务。缪某某为达到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的目的,向孙某某隐瞒王某的现实经济状况,骗取孙某某信任,让孙某某借钱给王某。”该指控仅仅有受害人孙某某的口供,证据不足!2、缪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清楚地表明了缪某某愿意作为担保人共同还清欠款的事实。3、王某的经济状况孙某某清楚的知晓,不存在缪某某“骗取”孙某某信任的事实。4、缪某某与刘某某是合作关系,为了向王某某借款牟利,缪某某与刘某某专门签订了《合作协议》。为履行该协议,缪某某两次向王某某汇款200万元和300万元。因此,根本不存在缪某某诈骗刘某某的事实。

凤台县检察院在收到意见书后,对该案进行审查,最终公诉机关充分考虑了律师意见,决定撤销对缪某某诈骗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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