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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络棋牌软件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定性——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时间:2021-06-13 20:49:19  来源:  作者:  阅读:

用网络棋牌软件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定性——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议题围绕“利用网络棋牌软件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是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如果认定为开设赌场,是否可以适用情节严重?”等问题展开讨论。
典型案例及观点:
 
【案例】“哈灵麻将”系一款合法网络棋牌软件。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哈灵麻将”上付费开设虚拟房间,并通过建立微信群纠集拉拢不特定人员,组织上述人员至虚拟房间打麻将。麻将规则是两人麻将,每局耗时十几分钟,输赢分数在几分至数百分之间。被告人事先在微信群内设立1分等于1元的资金结算规则,并规定输钱的赌客在每局结束后通过微信红包等方式向赢钱的赌客转账。赢钱的赌客则每局向被告人支付2元台费。赌客在网络棋牌软件虚拟房间内结束每局麻将后,在微信群内按照上述规则自行结算,输钱赌客逃单时被告人会垫付赌资(因人员之间较为熟悉,且输赢金额不大,逃单情形极少)。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上述经营方式,抽头获利人民币2.9万余元,涉案赌资达人民币30万余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赌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
 
经讨论,多数观点认为,应准确把握开设赌场的认定标准,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要进行实质判断。
 
主要理由是:开设赌场一般具有设置赌博规则、提供赌博场所、聚集不特定人员、从中抽头渔利等基本特征。对于符合上述特征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不宜以聚众赌博论处。利用网络棋牌软件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即使符合上述开设赌场的基本特征,对于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以及是否认定情节严重,还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套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而应当结合参与人数多少、资金规模大小、持续时间长短、行为人获利数额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据实评价,以得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裁判结论。
 
 
总结点评

周加海副主任指出,面对信息网络犯罪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应当从裁判目标、裁判思路和裁判方法三个层面进行把握:一是在裁判目标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在裁判过程中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量刑情节的考量,提高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社会的可接受度。二是在裁判要求上,既要遵循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也要兼顾裁判结论的协调性。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应超出日常用语的范围,刑罚与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应保持均衡。三是在裁判方法上,要紧扣行为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对于疑难复杂问题,既要有专业的判断与分析,也要符合常识常理,努力推动司法判断与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感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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