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亲友给的红包能否作为返还, 订婚时亲友给女方的红包能否作为彩礼返还
在农村,男女举行订婚仪式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是较普遍的风俗习惯。但在订婚后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因返还彩礼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 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王某(女)返还张某婚约彩礼10001元。
张某与王某经媒人樊某介绍相识,2011年2月11日,双方在王某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经由其母亲田某给付王某10001元。张某的两个姑母,看到未来的侄媳妇温柔漂亮,不禁喜上眉稍,也分别给付王某见面礼200元。但在后来的交往过程中,由于性格等原因,王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但拒绝退还张某给付的彩礼,双方由此发生纠纷。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给付的彩礼10001元,同时要求退还张某的两位姑母给付的见面礼400元。
合肥离婚律师: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以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为此花费了一定金额的彩礼,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支持。张某作为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原告,其要求王某返还其两位姑母赠与王某的见面礼与本案并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对此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