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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刑辩律师:盈科合肥刑辩团队成功为被告人阳某某诈骗案辩护

时间:2018-01-15 22:24:15  来源:  作者:  阅读:

  合肥刑辩律师:盈科合肥刑辩团队成功为被告人阳某某诈骗案辩护

  基本案情:2015年6月底,被告人阳某某被代某(本案另一被告人)以每月5000元的雇佣至湖南省岳阳市一套出租房内和她一起实施电信诈骗。

  代某从网上购买大量假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并准备多部手机用于作案,并派人在全国各地及网上张贴招嫖小广告,注明招嫖信息和联系方式。代某负责接听来自全国各地的招嫖电话,一人分饰客服招待和小姐等角色,以支付嫖资、支付人身安全保证金、小姐服装费、性病检测费等理由要求嫖客向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中进行转账,而实际上并未有真正的小姐服务提供。阳某某被雇佣来后就与代某一起接听诈骗电话,冒充客服招待与嫖客电话沟通,使嫖客上当受骗并转账,截至案发前领取了6月份的工资5000元。

  经查证自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代某共计诈骗金额为70800元,阳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26500元。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金牌律师胡瑾律师、邓国敏律师于2015年7月27日接受被告人阳某某父亲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自接受委托后,胡瑾律师、邓国敏律师多次前往合肥市女子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阳娟娟,与其分析案情、沟通进展,并在在公安侦查阶段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邓国敏律师到肥西县检察院复印案件全部卷宗后,庭前反复翻阅卷宗内的所有证据材料和程序文书,死抠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对被告人阳娟娟有利的因素,并详细书写辩护词,最终的辩护词定稿更是几经推销、反复修改而成。可以说,庭前两位律师对整个案情了如指掌,辩护思路清晰明确,事前准备工作十分充分。

  2015年3月15日,案件在肥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邓国敏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阳某某辩护。庭审中,邓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案情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阳娟娟进行了提问,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阳娟娟参与诈骗的时间的认定不予认可,辩护人从前后的证据材料中得出被告人阳某某实际参与诈骗的时间应为2015年6月,故在计算阳娟娟参与诈骗的金额时不应当将2015年6月份之前的金额算入,其次邓律师认为作为被代某雇佣来帮忙的阳某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未参与整个诈骗环节的设计,在犯罪活动中只被安排在第一环节接听诈骗电话,对诈骗所得的钱财既无权管理更无权参与分配,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同时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获得了受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故建议适用缓刑。

  2015年4月5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律师的辩护意见均被法官采纳,除去判决前已经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阳某某将于201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也就是说还有10天阳某某就可以回家与家人团聚了,律师的工作收到了理想的辩护效果。被告人阳某某的家属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十分满意,对两位律师连连表示感谢,为盈科合肥刑辩团队的专业服务点赞!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金牌律师——胡瑾律师

  联系方式:13855183210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金牌律师——邓国敏律师

  联系方式:1537539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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