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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公安厅厅长李文喜受贿5.4亿,李文喜为什么没有判死刑?李文喜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时间:2023-01-09 13:10:47  来源:  作者:  阅读:

辽宁省省公安厅厅长李文喜受贿5.4亿,李文喜为什么没有判死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死缓!

李文喜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李文喜(中)受审。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检举揭发有关中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经核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文喜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1月25日消息,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文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7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经查,李文喜背弃初心使命,违反党的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矿产收益;执法犯法,利用执法司法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肆无忌惮聚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退休之后,李文喜仍然会以一些身份出席公开活动。被查前一年多,2019年8月,李文喜就曾以“中国警察协会副会长”的身份在杭州参加中国警察协会调研座谈会。在判决书中,法院称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这也说明,他在退休之后依然没有“收手”。

李文喜落马后,据《廉政瞭望》杂志报道:李文喜更为人诟病的一点,是放纵其亲属经商谋利。一名熟悉辽宁政情的人士介绍,李文喜有多名亲属在辽宁经商,生意做得很大,同时,很多与李文喜沾亲带故的人,都进入到警界。当地曾有一个说法,李文喜当公安厅长时,他老家出了20多个副处级以上的警官。李文喜退休后,热衷于担任社会职务,经常出席各种活动,也有为家族生意站台之嫌。

 

李文喜出生于1950年3月,辽宁本溪人,2002年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2008年1月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继续兼任省公安厅厅长。2011年3月,他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被免去公安厅厅长职务,只担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后于2013年不再担任该职务。

李文喜还曾与多个“老虎”共事。

李文喜还曾与2020年10月主动投案的时任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共事,是王立科的领导。

李文喜2002年5月至2011年3月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其间,王立科曾任葫芦岛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8年8月升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次年12月兼任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2010年4月卸任省厅职务,出任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

 

李文喜被控受贿5.46亿,是名副其实的“巨虎”,得知他落马的消息后,甚至有网友评论:“辽宁的未来可期,辽宁的振兴有望!”

那么李文喜究竟贪腐到何种地步?像这样的大老虎,等待他的又将是怎样的判决呢?

 

门卫?巨贪!

早在去年的1月25日,中纪委国家监委就发布了李文喜涉嫌违纪违法的消息,之后在去年7月,李文喜被开除党籍,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李文喜“想当官又想发财,搞钱权交易,对抗组织审查”。

 

今年7月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文喜受贿案,人民检方指控其在2004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逃避刑事责任、办理采矿手续,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46亿元。

李文喜1950年出生,今年已经72岁,辽宁本溪人。他曾长期在辽宁省公安系统工作,担任省公安厅厅长近九年。

 

李文喜是一名从基层干起来的“老公安”,历任本溪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0年是李文喜仕途的转折之年,这年1月他从地方调入辽宁省公安厅,不到两年就升为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直到2011年3月,李文喜卸任公安厅厅长,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后来又担任了“中国警察协会”副会长,根据公开资料,直到2019年8月,李文喜还去杭州参加了警察协会的研讨会。

省公安厅长李文喜不禁让人联想到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的祁同伟,跟曾是缉毒英雄的祁同伟一样,李文喜也曾经功劳和荣誉傍身。

 

他曾荣立三等功4次,二等功1次,一等功1次,荣获过“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

能获得一等功,说明李文喜是处理过重大突发事件、破过大案,或者在抢险救灾、安全保卫方面做出过突出成绩的。

 

2010年的“7.16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发生在大连市金州区大连新港,参与灭火的消防员有两千多名,事故十分严重。时任省公安厅厅长的李文喜参与了相关的救灾和调查工作。

2005年6月,沈阳市发生过一起持枪持刀具的打砸案件,造成两死四重伤,当时此案引起了中央注意,公安部挂牌督办此案。辽宁省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和专案领导小组,专案组组长就是李文喜。

 

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在李文喜领导下辽宁省内掀起了一场扫黑风暴,从2005年开始,两年间打掉了3个黑社会团伙,还揪出21名为黑恶势力撑保护伞的黑警察。

李文喜面对记者侃侃而谈:“作为省公安厅厅长,我信奉和坚持这样一种追求:我就是全省人民的门卫、更夫,要让全省父老有个安宁!”

那么这些涉黑案李文喜究竟办得怎么样呢?

 

零几年那会儿辽宁有一个家里有矿的黑老大叫袁诚家,于李文喜任上(2010年10月)被捕。2015年辽宁省高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但2017年辽宁省公安厅正式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返还袁诚家夫妇各项财物款共计6.79亿人民币。

一名湖南律师实名举报,李文喜的弟弟李文安曾索要袁诚家名下价值千万的矿山。

 

硕鼠被捉

2020年以来,李文喜曾经的下属及同事陆续有多人被查,如原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2020年10月落马,被查出贪污受贿4.4亿人民币。

王立科曾在辽宁省担任过省公安厅副厅长,当时厅长就是李文喜。

还有2018年已经退休的白月先,2021年2月被追查出参与并支持迷信活动,违规收受礼金,搞钱色交易。

 

白月先曾在李文喜任厅长期间担任厅纪委书记,督察长,副厅长,与李文喜过从甚密。

抓贪官有一个规律那就是贪官往往一个咬一个,一抓带一窝,终于在2021年初,中央纪委第十九届全会闭幕的第二天,李文喜这个公安系统的大蛀虫也被查了。

 

审查一个贪官并不容易。我们常在电视上看到“某某官员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的通报,但从接受组织调查到他最终被法院判刑(如果他确实有罪的话),一般要经过一年半的时间。

负责调查的是纪委,一般对县处级以上的官员,是由各级纪委先查办,而对省部级官员的调查,都是由中央纪委进行。李文喜就是由中纪委负责查办的。

 

根据规定,纪委的调查要经历受理、初步核实、调查和审理等阶段,一般需要6个月,但其中多个环节可以延长至少1个月。

李文喜就是在被通报接受调查后6个月左右,被通报开除党籍的。基本上只要中央纪委对当事人做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就表示此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会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李文喜案于今年7月7日开庭,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李文喜贪污受贿的相关证据,被告李文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最后李文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那么像李文喜这种受贿五亿多的贪官,最终会得到怎样的惩罚呢?

 

等待他的是什么

受贿属于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解释条款,个人受贿超过5千元即可立案。

同样是受贿,受贿金额不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不同,量刑当然就不同,一般来讲,受贿金额跟刑期的关系大致如下:

 

3万~20万的,依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0万~3百万的,属于“数额巨大”,依法需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百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当然,以上只是单考虑金额情况下的量刑,如果还存在诸如强行索贿、拒不配合追缴、贪污特定款物等“其他严重情节”,那即使金额不到也可能被重判。

相应的,如果当事人存在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也可以被从轻发落。

显然,依据上述对应关系来看,受贿金额突破5亿的李文喜完全符合死刑的标准。

但实际上李文喜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原因很简单,虽然法条中仍然规定2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3百万以上属于特别巨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上千万、上亿的受贿金额出现后,“区区”三百万已经很难算作“特别巨大”了。

如果受贿5百万的和受贿5个亿的都是死刑,法律的威慑力就会受到损伤。

 

由于法条中“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数额是“3百万以上”,没有规定上限,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上限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抬升。

2000年,胡长清案宣判,胡长清成为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被判死刑的副省级高官,他的受贿金额是544.2万元。

 

2010年,李人志案宣判,他非法所得共计2020.9万元,其中受贿1107万元,但他一审被判死缓。

据媒体报道,一零年代初期,司法界流传过“10万以下1万1年,10万以上100万1年”这一处理受贿案的经验规则。而死刑则是“过亿必死”。

而近年来,“过亿必死”的经验规律也不再适用。2021年10月,受贿高达10.4亿的原吕梁市委常委张中生被判死缓。

 

今年6月4日,原三亚市委书记童道驰受贿2.74亿,同样被判死缓。

所谓死缓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两年期满后即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

为什么这些贪了数亿的蠹虫能得以苟延呢?也不是没有理由,例如张中生,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

 

可在这之后,见了棺材落了泪的张中生积极检举,提供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山西某高官的重大受贿线索,经查属实,构成立功。

同时张中生家属积极配合追缴张中生的涉案房产、车位、账款赃物等。二审法院经综合考量,将其改判为死缓。

其实,“缓刑”被贪官“过分享用”的问题早就被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过。

 

例如所谓“自首”,实际上贪官主动投案不打自招的情况极少,但在双规期间(即移交检方之前的党内审查期间)供述罪行的,往往也被认定为自首。

而所谓“立功”,对这些位高权重,又视法律如无物的贪官来说也有空子可钻。

如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就曾试图伪造立功,为此买通了15名执法干部。好在后来他自己露出马脚,结果被司法机关识破了。

 

狱中没有特权

如上所述,如今两亿多、十亿多的贪官,判决结果都是死缓,那么等待李文喜的判决结果会是什么呢?

今年6月9日宣判的另一位“巨虎”云公民或许可以做为参考。

云公民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太原市委书记,中国华电集团总经理等,长期在国家煤炭系统中占据要职。

 

2017年时,其前任以及后任的太原市委书记都被查落马,他本人回太原参加会议时还被当做屹立不倒的典型宣传了一番。

结果没多久他就被双规了。经查明,云公民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通过近亲属收受人民币4.68亿元。

今年6月9日,云公民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云公民与李文喜级别相仿,受贿数额也接近,因此目前看来,李文喜的判决结果应该也是死缓。

这意味着李文喜将在监狱里度过自己的余生。

像李文喜这样的贪官进了监狱以后一般称为“职务犯”。一直以来有很多传言称,这些贪官污吏们即使到了监狱里也有特权,跟一般社会犯吃得住的都不一样。

例如2012年,网上就曾曝光称华东某监狱豪华至极,欧式大楼,高档酒吧,监区里都是带阳台的单人牢房,放风的院子里也是绿树成荫,如同公园……

 

事实上过去一些职务犯利用曾经的影响力或者官官相护的保护伞,在监狱里“开小灶、住单间”的现象的确存在。

例如04年入狱的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在监狱里不穿囚衣、不吃大锅饭,甚至可以每天回家过夜,然后隔三差五让外面的“兄弟”给狱警“发工资”。

但近年来这种挑战法治国家底线的事情已经得到严厉的整饬,“开小灶、住单间”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了。

 

贪官入狱后,最初的适应一般比较困难,毕竟曾经的他们有权有势,此时却成了受管制的一方。

但除了个别完全无法适应,以至于心理出现问题的人员以外,大部分职务犯在逐渐适应之后都还是比较“好管”的,在监狱系统中,普遍认为职务犯要比一般社会犯好管。

 

对于李文喜,还有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是,他如今已经72岁,身上难免有一些“老毛病”,他会不会利用这一点申请保外就医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可申请保外就医,因此李文喜如果被判死缓,那么入狱头两年他是不能保外就医的。

 

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一般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不能保外就医,如今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十分严格,估计李文喜这种万民唾骂的巨贪保外就医的希望十分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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