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融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单位诈骗犯罪还是个人诈骗犯罪的辩护要点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问题,是非法集资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
首先,这里把以自然人名义实施的犯罪或者貌似单位实则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的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即下列几种情况:以自然人名义实施的;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自然人以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为目的成立单位的;单位成立后以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其次,对于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是关于犯罪活动是否经单位决策实施的证据。主要收集、审查公司决策、管理、考核等相关文件,OA系统等电子数据,公司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主要犯罪嫌疑人供述、公司有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等。
二是关于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活动的证据。主要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业务员等公司人员的证人证言,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书证,核实公司组织架构运营情况等。
三是关于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证据。主要通过调取和审查公司账目、资金往来记录,核实收益是否归单位所有,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公司账目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予以认定,同时区分合法与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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