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事二审案件长期以来法院不开庭审理大概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和法官固有的办案经验。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之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该规定将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权赋予“合议庭”。虽然2018年刑诉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是,法官形成的思维定是和行为模式短期内难以改变。 即便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裁量权仍由法官判断。然而,正如不少律师所困惑的:不经过开庭审理,又何以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如果仅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就可以作出判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改革,岂不“多此一举”?采用排除法可以看出:“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因基层法院没有死刑案件管辖权,二审不存在该种情形。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占比较低。作为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然而,由于最终决定权在于法官,辩护方即使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也很难改变法官内心已经决定的书面审理方式。
二是员额制改革后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开庭审理无疑不利于诉讼效率提高。为了尽可能审理更多案件,以便在目标考评中获得优异成绩,法官会更倾向于不开庭审理。
三是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关系导致二审法院更倾向于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按照一般的思维,二审不开庭审理这一审理方式,可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二审法院会维持一审裁判。由于一审法院有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负向考核指标的“指挥棒”影响,往往不希望二审法院改变其一审裁判。长期的工作关系必然导致上下级法官之间彼此熟识,“官官相护”则在所难免。由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可能存在的袒护,不开庭便成为必然。
四是司法责任追究带来的压力。一个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或者发还,一审案件的承办人员会被追究错案的司法责任。这在2021年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法院将二审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作为评查重点。为了避免一审法官被追究司法责任,二审法院当然不希望案件被改判、发还,这也必然导致二审法官不愿意以开庭审理方式处理案件。
五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践中存在的“内部请示”潜规则加剧了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倾向。由于一审裁判结论是由二审法院给出的,一旦案件判决后,即使被告人上诉或者在二审期间案件证据、情节发生变化,二审法院也不可能“自己打自己耳光”,将案件发还或者改判。由此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似不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