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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与案例分析(二)

时间:2018-05-18 15:32:08  来源:  作者:  阅读:

  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与案例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盗窃犯只想盗窃财物,却盗窃到了军人的手枪,是否有盗枪的故意? 被告人王某在火车站候车厅,趁一军人熟睡将其提包偷走,出站时被抓获。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及衣物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承认自己只想盗窃财物,没有料到手提包里有手枪。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有犯盗窃罪的故意,但是没有犯盗窃枪支罪的故意。

  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因琐事“捅刀子”致人死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2000年7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崔某到一发廊闲晚,董某(男,21岁,与崔某素不相识)也来闲玩。崔某问理发师姓名,理发师回答姓崔,属“帮”字派。崔某说:“我是'昌'字派。董某则说:”我是'永'字派。“崔某认为董某在其面前称长辈,便与其争吵,并拿出水果刀(长约24厘米)朝董某的左颈部扎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董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被锐器刺伤左颈部,导致左颈部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崔某于次日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即放任董某死亡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崔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2)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例:陈某不慎触动猎枪扳机致妻子死亡,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陈某于同村某妇女有非法两性关系。为达到与该妇女同居的目的,陈某多次起意杀害其妻李某,但又一直不忍心下手。1999年5月2日傍晚,陈某为晚上上山打猎坐在院子里擦枪。这时,其妻从市场回到家中,并站在其身旁谈市场见闻。陈某不慎触动猎枪扳机,打中李某腿部,致腿部动脉破裂,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处理结果:陈某了解枪的性能,应该意识到枪口对准人体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其疏忽,将枪口对准其妻李某腿部,并不慎走火,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轻信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例:安装“电猫”电野猪,却电死村民,是什么心理状态?由于野猪危害庄稼,浙江金华县安地镇某村村民丁某、叶某决定用“电猫”捕猎野猪。二人将脱壳电线从丁某家中拉出,沿山布防,离地面0.4米高。二人在交叉路口设立警示牌,写明:“广告:电触野猪,晚上七时开电,早上六时收电。”“电猫”安装后,除了雨天,均由丁某按照告示时间开关电源。1999年2月27日凌晨,村民王某上山盗伐杉树,触到电线。丁某在家中听到“电猫”的电铃声后,立即叫叶某一同上山寻找处野猪,后发现王某到在电线旁,已经停止呼吸,其身旁有杉木一根,砍刀一把,二人立即到金华县安地镇人民政府投案自首。检察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丁某、叶某提起公诉。该指控能否成立呢?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丁某、叶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二人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3)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第16条)。 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例:林某嬉闹中打阮某一拳,致使阮某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林某,男,21周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阮某是高中时期的好朋友,两人在一起时经常打闹取乐。1992年2月7日,阮某到林某家中玩,两人由于各自两地上大学,三年未见,因此见了面分外亲热,两人像在高中时期一样打闹一番,在此过程中林某一拳打在阮某腹部,阮某当即受无腹部,脸色惨白。林某见状,当即租车送阮某到医院救治,但尚未到医院,阮某就已经死亡。经尸体解剖表明,阮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疾病,这种脾脏在遭受外力打击极易破裂。阮某正是由于林某拳击导致脾脏破裂而死。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林某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阮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林某事先并不知道阮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疾病,因而不能预见自己拳击会造成阮某死亡的后果,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林某对阮某的死亡不负责任。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宣告林某无罪。

(4)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行为对象错误;同类对象错误;非同类对象错误;误认对象;对象打击错误;行为性质错误;行为方式、方法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如没有犯罪故意,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如有过失,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如有犯罪故意,因认识错误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处理。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案例分析

  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黑心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项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

  分析: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预见,如果应当预见而事实上是没有预见则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预见了亲信能够避免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的护士属于医务人员,是知道婴儿俯卧是会使婴儿死亡的,则此护士属于预见的,半小时后她来查看也说明她认识到了这可能带来危险。因此此护士应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胡某,27岁,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强,一日,胡某带小强到一座桥上玩,胡某提着小强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强边喊“害怕”边挣扎,胡某手一滑,小强掉入河中。胡某急忙去救,小强已溺水死亡。

  分析:胡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同上面分析相同,胡某将小强悬于桥栏处,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而且小强不停的挣扎,是很有可能滑落掉入河中的。因此胡某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回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分析:朱某对其妻子属于直接故意,对其儿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朱某对李某的行为是能预见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属于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其儿子,朱某把儿子接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则可知道其是预见到行为可能的危害,然而朱某是因为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因此对其儿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属无疑。

  4、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分析:李某应属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中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社会危害,而放纵这种危害的发生。其中的放纵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在突发事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了严重危害结果的确发生。本案中,李某属于第二种情况,为了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5、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到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分析:甲对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故意杀人罪(未遂)。首先,乙的死与甲的用石头猛砸乙头部之后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但是甲是认为乙当时还没有死而为杀人之行为,因此属于故意中的对象错误,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次,甲是用力推乙,并没有将其致死的直接故意,当属过失,具体而言,甲未预见其致死的行为结果,应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请判断以下各题中某甲在犯罪主观方面分别属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哪一种罪过。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甲看见乙、丙在30层楼外擦玻璃,甲素来和乙有仇,就想借此机会除掉乙,于是用小刀割断了吊着乙、丙的绳索。请问甲对丙的死亡持什么样的态度,属于哪一种罪过形式?

  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甲在农村种植果树,但是经常被偷,就拉起一张电网,拉电网前甲先在村里的大喇叭广播了一下拉电网的事情,又在果林附近树了块牌子,上写道“有电网,偷东西触电后果自负”。某日,甲邻居家的小孩乙夜半去偷甲的果子,不小心触电身亡。请问,甲对乙的死亡持什么样的态度,属于哪一种罪过形式?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但是如果甲装电网后并没有公告也没有写牌子说明有电网,那么甲构成什么罪

  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甲是电影放映员,乙是电影厂的司机,某年冬天甲和乙去农村放映电影。到了村子后,村长热情接待,邀请甲、乙二人先吃饭再放映电影。于是甲、乙把电影胶片放在火炉边上后出去吃饭了。过了一会发现放电影胶片的房子起火了。后经查明起火的原因是由于电影胶片着火点很低,在火炉边长时间烘烤后导致自燃而引起了火灾。请问,对甲、乙来说,分别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1。间接故意。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丙死亡而采取放任的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甲认为其行为足以使他人避免触电死亡,是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甲本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触电身亡,但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从而导致乙的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没有任何措施,则同例1,对他人触电身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3。甲作为放映员,对于胶片的性质应当有着明确的认识,本应当预见到胶片在火炉边长期间烘烤可能引起火灾,而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而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火灾。应构成失火罪。

而乙的身份是司机,其职务并不要求其对胶片性质的了解,因此也没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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