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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案例分析

时间:2018-05-04 15:31:32  来源:  作者:  阅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案例分析

  一、甲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问: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

  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相较于最后乙死亡的结果,甲的行为并没有使乙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送往医院是必然的。但医院火灾是异常足以致死的。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从甲伤害乙到乙死亡不是由一个行为构成的,而是存在医院发生火灾这一介入因素。

  二、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继续前行(未死),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扎过(死了)。(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甲撞倒丙,但最终是由乙扎死丙。为什么甲的行为与丙存在因果关系,是因为甲的行为将丙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

  三、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蹿。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将丙扎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甲同样将丙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即便乙存在不法行为将丙扎死,并不影响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只是表明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同样存在因果关系而已。

  四、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同样是甲的行为致使乙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但要求甲等人追杀乙的过程中,乙的反应属于正常的、本能的、必然的。

  五、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驰的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危害行为要求是社会生活中不被允许的行为。所以甲追赶小偷,并不是危害行为,所以不存在因果关系。

  六、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七、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之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八、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组属于被害人因为奇怪理由自杀,非正常非本能非必然。所以不认定为因果关系。一开始看到时蛮诧异的,后来仔细看一看,因为担心被杀害而自杀确实非必然。但其实用第四组的方式解释以上三个例子更合适一些。

  九.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回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存在介入因素,而且还不是正常的介入因素。但这一介入因素没有能达到能够独立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所以因果关系的判断不足以被其打断。

  十.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生重大失误的介入因素很异常,作用很大,足以中断了先行行为与死亡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使得乙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基本是根据:之前的行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陷入这个境地的过程是否正常的、必然的,本能的;接下来的介入因素是正常的,还是异常不足以致死的,还是异常足以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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