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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磊律师办案手记|打击“套路贷”谨防套路罪

时间:2021-01-31 13:41:26  来源:微信公众号:救赎之道 就在其中  作者:管理员  阅读:

 

在刑法的这张脸上,包含着被害人的父母、兄弟的悲伤与愤怒,包含着对犯人的怜悯与体恤,也包含着对犯人将来的期望与祈盼;此外还一定包含着法官在充分理解犯人的犯罪动机的同时又不得不对犯人科处刑罚的泪水。

                                 ——日本刑法学家 西原春夫


 

当事人认为:套路贷是诈骗犯罪

某县看守所里,第一次见到我的当事人小王时,他已经失去自由一年多了。不久前,一审法院认定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我问他:“你对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这两个罪名都了解吗?”他回答说:“我都了解了。” 我继续问他:“那你说一下,诈骗罪是怎么回事?” 他回答说:“套路贷就是诈骗……”
 
我告诉他说,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交付了财产给犯罪嫌疑人,产生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则是犯罪嫌疑人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然后,我又问他:“我给你简单介绍了这两个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你结合这些法律规定,仔细回想一下自己在公司里面的工作,你认为自己有诈骗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吗?”他回答说:“我觉得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加入到了诈骗的公司,我没有寻衅滋事,我其实也是受害者。公司的董事长一直告诉我们,公司有资格发放贷款,他还把相关证书发到群里了。”
 

委托人的疑惑:上个班怎么就成了诈骗犯呢

自五月份正式执业以来,我从侦查阶段就介入的案子,已经有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被检察院不批捕后取保候审,两个案件的当事人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该说,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这算是很不错的成绩了。
 
这几个月里,我也接下了两个二审的案子。为了找到动摇二审法官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内心确信的理由,一个案件我在半夜里去查看了案发现场,另一个案子则电话和短信联系了关键的证人,准备去调查取证。我自觉已经很努力了,可最终的结果却都是按照二审法官的要求,提交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后,没有开庭就维持原判了。
 
虽然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唯结果论,认可了我的工作,并且都还表示愿意委托我继续代理申诉,但连续收到的这两份二审裁定书,就像一块石头压在心头,让人总有一种“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的愧疚。我告诉他们,我可以为他们的申诉提供免费的指导,但不能再接受委托代理申诉了。那时,我也在思索,对于二审案件,以后一定要更加慎重接案。
 
所以,当某位老师邀我一起和这个案件的几个委托人谈谈,看是否能一起努力做这个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恶势力套路贷团伙的二审案件时,我的心里是打了一些退堂鼓的。这位老师是武汉大学的刑法学博士,安徽大学的刑法学教授。
 
他跟我说,这个套路贷案件中的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刚出校门不久,通过正规的招聘渠道,进入到一家从事P2P贷款的公司;工作期间,这些年轻人拿的也都是正常水平的工资,如今却都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五年以上,甚至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当事人的父母们都认为,自己的孩子只是做了一份普通的工作,谁也想不到这是“套路贷”诈骗犯罪,如今却被判处这么重的刑罚,很不公平。
 
我在师傅的指导下,刚顺利执业不久,就又得到了其他前辈老师的认可,能够在一起办案的过程中向刑法学博士学习,这种机会实在是很难得;而且通过阅读一审的判决书,确实发现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考虑到这种在打击“套路贷”的过程中,出现的打击面过大的现象也应该值得关注,我最终战胜了自己对二审案件的“恐惧”。
 

公司董事长:高利贷并不一定是“套路贷”

我们接受委托后,案件已经进入到二审程序,并且也确定了承办法官。一行人约好了时间,一起去会见各自的当事人之后到了二审法院。十七本卷宗,五个人分工协作也用了一个下午才拍照完毕,回合肥后,把这些照片全部整理合并为PDF文件,再转换为可检索识别的文档又用了两天的时间。
 
这里要顺道吐槽一下二审阅卷。有点想不明白的是,现在大多数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都已经扫描的有电子卷宗。某些基层检察院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也会随卷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即使不移送电子卷宗到法院的,在上级检察院的办公系统中,也都能随时调取到基层检察院扫描生成的电子侦查卷。
 
但是,律师二审时介入案件后,只要法院没有通知检察院阅卷,就无法从法院或者检察院直接复制到电子卷宗,只能是用这种笨方法,一张一张的拍照或者扫描复印。所谓的法律共同体,大家都是为了把案件办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为何就不能想想办法,节约点阅卷的时间呢?
 
言归正传。经过阅卷,我对案件的事实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让小王深陷囹圄的这个公司,主要的经营项目就是被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那些被称为“714高炮”的网络贷款。
 
公司的董事长到案后辩解称,这种短期的现金小额贷款,除了跟贷款客户约定有高额的砍头息之外,并不要求客户提供房产或车辆进行担保,也没有通过其他“套路”垒高借款人债务,进而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公司放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额的不受民法保护的借款利息,借款人也都明知高息的事实,这跟真正的“套路贷”是有区别的。
 
关于高利贷是不是套路贷,最高人民法院的朱庆和等法官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详细阐述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检察日报》上也发表过《有“砍头息”的高利贷不一定是“套路贷”》的文章,以厘清单纯的高利贷与“套路贷”之间的区别。我还检索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的蔡智玉庭长发表在《人民司法》上的一篇论文——《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判断》,文中详细分析了应该如何认定“套路贷”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归纳这些文章最核心的观点就是: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高利贷中仅仅约定了“砍头息”,这并不能放大借贷双方实际约定的利息数额,如果没有其他的“套路”配合,就不能认定是虚增借贷金额,垒高借款人债务,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只有高利贷的出借人在双方的借款协议中暗设了陷阱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这种过分虚高的借款利息和极不公平的违约责任相结合,才能形成完整的“套路”。
 
当然,如果高利贷的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方以一些非法的手段实现这种不被民事法律保护的高息,是可能会涉嫌一些其他的犯罪。但是,这绝不意味着“高利贷=套路贷=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对在套路贷公司任职的一般员工定罪需要谨慎

我的当事人小王是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之前在民生银行工作过,当然他不是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他为了提高收入水平,给母亲减少负担,2017年5月份,通过智联招聘投出了求职简历。小王先后经过某做P2P贷款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副总、董事长的三轮面试后,成了这家坐落在当地某高档写字楼里的小额贷款公司催收部的主管。
 
说是催收部的主管,其实当时这个部门就小王一个人而已。董事长告诉他说,他们公司有合法的资质可以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放出去的贷款有些收不回来,需要组建这么一个部门负责追回这些贷款;选择他组建这个催收部,就是因为他有过银行的工作经验,可以胜任这个工作;双方也谈好了,小王一个月的工资是五千多元,扣除社保后也能拿到将近五千。
 
小王感觉老板很器重他,公司的工作氛围很不错,收入水平也提高了一些,就决定留下来做这个催收部的主管。此后,通过人事部门的招聘,又进来一些年轻人到催收部工作。小王说,他是按照银行的那一套催收方法要求部门的员工进行催收,但是,到2017年的年底时,因为部门的催收业绩差,催不来钱,董事长就把他调到了另外一个部门,负责审核贷款人的贷款资格,一直到他2018年6月1日从公司离职。
 
小王在工作的过程中,也确实发现了公司放款给客户的利息都比较高的事实。并且,他对公司的这种放贷行为是否违法有些怀疑,私下里几次拨打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但当时是没有任何人告诉他这种高利息的贷款可能会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想必任何人也都不会想到,这次在当时看来很成功的一次“跳槽”会让小王后来跳到了看守所。
 
我以“套路贷”作为关键词,用百度检索了一下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小王从这家公司离职期间的有关信息,发现网络上最早出现“套路贷”这个名词的,是在新浪网上2017年8月29日推送的一则关于上海高院的新闻:
 
 
 
除此之外,由权威媒体公开宣传“套路贷”概念的,最早也应该就是2018年3月31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的这次报道:
 
 
 
我不知道当时有多少人看过这期的《今日说法》栏目,反正我是没有看过。虽然当时我已经准备要考司法考试,真正关注到和“套路贷”有关的犯罪,大概也是在2019年4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
 
小王被当地警方通知到派出所之后,他一次的《讯问笔录》中说,他是在2018年6月离职前,从网上等渠道发现公司做的“零用贷”可能是“套路贷”的一种后,他就开始找董事长谈话,直接质疑公司的放贷是否是违法行为。小王说,董事长开始找人给员工洗脑,称公司就是用员工个人的身份在平台上放款,虽说不合法也不违法。他跟董事长谈了几次后,董事长都不再见他了,他害怕自己会违法,就从公司辞职了。
 
 
2018年7月,小王辞职一个月后,就开始去家门口的派出所举报他曾工作过的这个公司有违法的行为。但是,派出所的干警告诉他,应该到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举报,他当时已经又找了一份在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催收工作,因为工作很忙,他就没有去。到了2019年的4月份,小王说他看到了国家出台了打击“套路贷”的文件,就匿名把这个事情再次举报到了市里的扫黑办。
 
后来,这个公司所在地派出所的一个民警联系了他,让他准备更详细的举报材料和证据交到派出所里去。他因工作忙,还没抽出时间去呢,2019年的6月份,就又接到了民警的电话,通知他去派出所。小王说,他还以为警察叔叔让他再去提交公司涉嫌犯罪的证据,结果没想到的是,他已经被千里之外的一个县级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网上追逃了,自此失去了自由。
 
2019年4月的那份《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套路贷”共同犯罪人的处理,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具有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等情形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外,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对于如何审查认定套路贷犯罪分子的共同犯意,前述的最高院朱庆和法官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有详细的论述: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意见》稿一度采用“与‘套路贷’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才能以共犯论处的观点。在后续修改中将“通谋”改为“明知”,主要考虑“通谋”一般会被理解为二名以上行为人通过交流沟通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过程,而反映这一过程的证据往往难以获取,大多数情况下严重依赖口供,容易出现只要一方否认就难以形成闭合证据链的情况。尤其在当前“套路贷”犯罪链条化的背景下,“套路贷”共同犯罪人之间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往往通过心照不宣的方式形成犯意联络,不再依赖明示沟通,如果以“通谋”作为入罪条件,可能会在实践中抬高认定标准,从而放纵犯罪。但是,将“通谋”改为“明知”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共同犯罪基本原理,摒弃共同犯意这一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办案时,对于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应当作出准确的审查判断。
 
对于如何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意见》第5条第3款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实践中,对“明知”作出判断需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指向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因素越多、指向性越强,司法工作人员也就越能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对于前述认定“明知”的考量因素,应当准确理解、通盘考虑、综合评定,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要切实防止认定范围不当扩大。

辩护人在阅卷的过程中,也注意到这个案件中,向小王所在公司贷款的借款人中,有几人系因负债累累,被逼自杀。侦查机关在对这些被害人的亲友取证时,这些证人都表示“套路贷”可恶可恨,逼死了他们的亲友,应该予以严惩。
 
我们撇开这些死亡的借款人每个都是在多个借款平台借款,是否当初就是单单因为被小王所在的公司逼债才自杀的事不说。侦查人员也有问到这些证人,当时知道自己的亲友是因为负债累累而自杀后有没有报警,这些证人则有的回答说,当时没有想到高利贷会有这么大的危害,涉嫌犯罪,没有报警;有的则回答说,报警了,最后认定是自杀,也没有什么后续处理。
 
要知道,在我们的社会观念和司法实践中,历来都是“人死为大”。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何都有人被高利贷逼自杀了,所谓的受害人要么没有报警,或者被害人报警了,警察也没有对放贷者进行处理,他们当初都对这种所谓的“套路贷”不明知,单单要苛求我的当事人小王在公司工作时,就一定是“明知”自己的工作就是“套路贷”性质的犯罪呢?
 
即便说,小王当初对公司经营高利贷是否合法有过怀疑,但这绝不等于他对公司进行“套路贷”犯罪明知啊。再退一步来说,即使小王的催收部门,为了完成催收的业绩,或许存在着一些不文明或者违法的行为,也是不该因此就被戴上“套路贷”的帽子予以制裁吧!
 

反思:打击套路贷犯罪的过程中产生的次要矛盾也不容忽视

小王说,他在被家里当地警方讯问后,就被千里之外的警方带走到某县,和他一起被带的,还有他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很多同事。他们被带到某县的公安局时,已经是半夜时。他们一晚上都没有睡,早上七点多时,都被带到了一个小房间,被警察威胁说,如果他们不听话,就会把他们吊起来打。
 
小王说,他有高血压,他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警察,警察说他很聪明,就把他带回了讯问室。虽然他在离开家乡的派出所之后形成的笔录中,继续说明了,他在意识到公司的业务有可能是“套路贷”,并且他与董事长多次商谈无果后就辞职了,辞职之后也多次举报过公司违法放贷的事情,司法机关还是以他这种事后明知,来推定他在工作期间就对公司进行“套路贷”活动明知,以他涉嫌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羁押进看守所至今。
 
也许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问题,让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很慎重。在辩护人去阅卷后没几天,书记员就电话通知所有的辩护人去法院开一个座谈会,说是承办法官想先听听律师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有这么一个跟法官沟通的机会,我个人认为还是很难得,就又驱车上千里去参加了这个座谈会。虽然约定的时间是下午三点,承办法官临时被院长通知去开会了,一直等到全院下班后,才真正开始了这次座谈,但幸运的是,最终还算是谈出了一些东西。
 
承办法官在座谈会上说,他知道家属都担心二审案件不开庭,他可以代表他个人表明一个态度:“我们这里是法院,不能怕开庭啊!”辩护律师们都为这位法官的表态叫好。当然,即使承办人不补充说明,我们也都知道,承办法官说的话,只是代表他个人表个态度,至于最终要不要开庭,至少还是要合议庭才能决定吧。
 
有一审参与案件的律师在座谈会上表示,他们一审时就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但是一审法院没有进行排非程序。还有律师说,他的当事人手上有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时留下的血衣,可以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线索提供。我想到小王说的,侦查人员曾对他们说,如果不听话,就会被吊起来打的事情,看来不一定是空穴来风。
 
正式的座谈会结束后,辩护律师们在《座谈笔录》上签字时,承办法官吐槽说,其实现实一点,很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实践中都很难厘清,只要二审能够在量刑上对这些上诉人有所减轻,什么开庭不开庭,该定什么罪的问题应该就都不是问题了吧。而且,现在老百姓们对“套路贷”都是深恶痛绝,法院在量刑上也要慎重……
 
我听到这些吐槽时,就跟法官说,打击“套路贷”固然很重要,老百姓目前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可以视为是主要矛盾,但是,我们在解决主要矛盾的时候也不能忘了抓一抓次要矛盾啊。这个案件,这么多在公司里上班的员工都被科以重刑,家属们都很不理解,若是二审不能纠偏,说不准下一波什么事情来了,留下的这些次要矛盾就会成为主要矛盾了。
 
座谈会完全结束后,我和承办法官还有书记员一起下楼时也继续聊到,我的当事人小王,在这个公司总共也就工作了一年零两个月,辞职之后就立即多次举报公司涉嫌违法或犯罪,结果当地警方都没有及时受案处理,现在一审法院却判决认定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通过放贷诈骗既遂了1300多万,他本人只拿了11万多一点的工资。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诈骗1300多万却只分到了11万多,这哪里能看出他明知公司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而提供帮助啊?若是说他因为这个事情要坐十年以上的大牢,一般老百姓们也都不能理解啊。
 
书记员听我这么分析,开玩笑说,有道理,这分的钱也确实是太少了。承办法官也回应说,我们的意见,他都会认真考虑。
 
有句话被广为传颂:时代的一粒灰,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用文字记录这颗散落在人间的灰尘,只希望人们在看到这些他人的悲欢离合时,不会只是觉得吵闹
 
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世事变幻的过程中,自己一定不会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钟磊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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