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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  第二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综述

时间:2021-04-13 15:01:45  来源:  作者:第二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  阅读:
第二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
 
2021年4月10日-11日,第二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上海顺利召开,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编辑部承办,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大学出版社、《刑事法判解》编辑部协办。来自全国各地的二百余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嘉宾齐聚一堂,共同围绕本届论坛主题“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展开研讨。
 
开幕式于改之教授主持
 
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副主编于改之教授主持。于改之教授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教授、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向荣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外法学》副主编车浩教授先后致辞。
 
 刘宪权教授致辞
 
刘宪权教授对论坛的优良品牌效应做了积极肯定,对与会各位嘉宾表示了隆重的欢迎。在致辞中,刘宪权教授结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以问题思考为导向,以实际问题为抓手”的研究特色,肯定了盈科实务论坛主打“青年”“实务”两大主题的积极价值和现实意义,认为无论是在论坛的宗旨,还是在会风会貌以及选题方面,都开创了优良学术研究风气之先;同时期望,论坛不但能够帮助和促进青年刑法学者的成长,也能为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和契机。
 
梅向荣主任致辞
 
梅向荣主任表示,盈科律师事务所希望借助盈科实务论坛,一方面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提供共享、交流、汇聚的舞台,另一方面促使更多的律师参与刑法研究,提升盈科的刑事专业化水平,实现理论和实务的携手共进。
 
车浩教授致辞
 
车浩教授对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学》编辑部、以白岫云编审为代表的各个刊物的编辑、以杜宇教授为代表的70后刑法学者、上海司法机关实务专家以及北大出版社对青年刑法学者的关爱、支持和参与表示了感谢。同时对陈兴良教授、刘宪权教授等老一辈刑法学专家对于论坛的宝贵支持,表达了特别的感谢和敬意。车浩教授进一步阐明了论坛的宗旨,指出实务论坛重在为青年学者打造舞台,让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为更多的人看到。此外,车浩教授介绍了本届论坛的坚持和变化,对本届论坛的会议规模和阵容表示了肯定。
 
第一单元:人身犯罪的因果关系
 
(一)第一场报告
1.  报告阶段
本场报告由《中国法学》白岫云编审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政治与法律》主编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副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丁胜明副教授作了报告。
 
陈璇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危险创设判断中的利益衡量”。陈璇副教授结合“杨存贵交通肇事案”的二审裁定书指出,在判断行为是否违法注意义务时,标准人的“心素”(标准人应当具备的谨慎态度)具有重要意义。注意能力的相对稀缺性特点决定了,应当将利益权衡模式引入标准人“心素”的判断,并进一步明确了借助利益权衡模式判断标准人心素的具体准则。
 
丁胜明副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司法鉴定中的伤病关系与人身犯罪的因果关系”。其结合实例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伤病关系处理原则”的条款进行了规范分析,认为需要明确区分事实层面的结果与引起损伤的作用力的不同,鉴定意见只应进行科学、事实层面上的认定,而规范判断的任务则应交由司法人员完成。
2.  评议阶段
本阶段由云南大学法学院高巍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曾文科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敬力嘉博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监察部胡春健主任和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王宇主任进行了评议。
 
曾文科副教授称赞了丁胜明副教授围绕伤病关系条款的射程、对伤病关系条款的理解两大问题发表的独到见解,认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务价值。在对伤病关系条款的理解上,曾老师重点阐明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损伤”的两种含义、伤病关系条款的作用,以及如何确定损伤行为的作用。
 
敬力嘉博士认为,丁胜明副教授对《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伤病关系”提出的批评意见和提出的改进方案,值得赞同。陈璇副教授提出的“心素”判断标准,为过失犯理论贡献了一种注意义务标准人的设定方法,但对陈璇副教授将行为规范视为法益保护规范,注意义务是能力维持规范的观点提出了疑问。
胡春健主任指出,丁胜明副教授的观点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其否定伤病关系处理原则中的司法擅断的观点,符合司法趋势,其所提出的解决路径和措施具有合理性。而与社会通常性模式相比,由陈璇副教授所倡导的利益权衡模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通过反向逆推思维的顺序来做规范的考察,即“避免结果发生——要求何种能力——要求何种谨慎态度”,认定的思维逻辑更具有合理性。
王宇主任在评议阶段表示,陈璇副教授提出的利益权衡模式为限制注意义务的范围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准则,提供了新的纬度和方法论。丁胜明副教授的报告揭示了司法鉴定中的伤病关系条款存在的逻辑混淆,并提出了解决路径和规范判断,为司法鉴定提供了新的功能定位。
 
(二)第二场报告
1.  报告阶段
本阶段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付玉明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强博士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李川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运梁教授作了报告。
 
李川教授的报告主题是“医疗介入时人身伤害因果判断的争议与厘清”。其认为,司法实践采取的“介入因素异常性、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以及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标准不能完全解决存在医疗介入时的归责分配问题,应当区分归因判断和归责判断。其提出了若干具体判断规则,并结合案例展示了规则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孙运梁教授围绕“客观归责论的本土化:立场选择与规则适用”这一主题作了汇报。其主张应当使因果关系理论回归其事实判断的功能定位,以客观归责理论的规则来判断结果对于行为的可归责性,并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则判例进行了“标准化”分析,展示了客观归责论的规则适用效果。
 
2.  评议阶段
 
 
本阶段由海南大学法学院童伟华教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曹坚副检察长和北京大学出版社杨玉洁编辑主持,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李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志钢副研究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黄冬生副检察长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康烨律师进行了评议。
 
 
李波副教授对两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进行了归纳、比较,并重点围绕结果归责的发展方向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不必硬性区分事实的归因与规范的归责;在结果归责判断中仍应重视经验判断;在结果归责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此外,对于李川教授提出的危险现实化的具体规则,他认为其要成为教义,需要在更多案件中加以检验。
 
 
张志钢副研究员认为:孙运梁教授所提的案例只是孤证,客观归责论是否会在中国落地生根仍有待观察;李川教授报告中提及的“创设新的致害风险”与“异常因素介入”的判断标准,有无实质区别存疑。此外,其还围绕危险实现的判断材料和标准、客观归责论的“可普遍化”预设等内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黄冬生副检察长认为两位报告人的报告从中国司法的实践出发,将客观归责这个一线司法人员相对较为陌生的理论,阐释得深入浅出,对实务操作有一定启发。其指出,实务界基于实践理性形成的司法判断规则,与理论研究形成的客观归责理论并非完全是两张皮,甚至存在殊途同归的可能。
    
 
康烨主任认为,孙运梁教授的报告非常具有问题意识,直指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弊端。客观归责理论有助于实务中诸多难题的解决。例如,行为人的行为与个股波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政策调整、他人操纵、上市公司重大利好发布等介入因素?在斡旋受贿案件中,行贿人按照规则确定能够取得的利益能否归责于受贿人的行为,即能否认定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三)自由讨论
 
 
本阶段由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彭文华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周详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赵运锋教授和《法治研究》副主编、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陈罗兰副教授主持。
 
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黄继坤副教授认为,在实践中,应当以条件说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以客观归责解决行为的判断问题。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王若思博士则围绕“理论的起点”和“理论的适用”对丁胜明副教授的报告提出了两个问题。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安然副教授就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较少被实务所关注的现象、盈科律师事务所陆金宝律师就客观归责理论的优势向孙运梁教授提问,孙运梁教授作了回应。在此阶段,李川教授对于李波副教授、张志钢副研究员在评议阶段提出的问题也进行了回应。
 
第二单元:职务犯罪的因果关系
 
(一)第一场报告
 
1.  报告阶段
 
 
本阶段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教授和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副教授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周啸天教授作了报告。
 
王钢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滥用职权罪中的因果关系”。其指出,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认定存在危害结果的间接性和危害结果的间隙性这两个难点,认为显著的“时间”间隔会对刑事不法的构建产生影响,此时行为已无需罚性,应当排除在刑事不法的成立范围之外。传统的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等方案作为出罪理论均存在疑问,建议类推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
 
 
周啸天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介入因素”。其指出,在对他人利益的保护方面,刑法存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宽容而对普通公民严苛的失衡问题。这两类主体对应着不同的刑法义务。渎职罪违背的是积极义务,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防范风险的义务,进而提出了判断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一个原则”和“两个细化标准”,并结合五则典型案例加以讨论。
 
2.  评议阶段
 
 
本阶段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吴允锋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教授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蔡仙博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曹化副检察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管办)黄伯青副主任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实务研究中心艾静主任进行了评议。
 
 
蔡仙博士围绕王钢副教授、周啸天副教授的报告阐述了自己的心得,并指出刑法中广义的因果关系认定通常分为事实归因与规范归责,其中较为困难的是,如何进行刑法上的归责。一般而言,由于介入因素的存在,间接实现型中因果链条比较复杂,而渎职犯罪这类犯罪的因果关系,多数情况下属于间接实现型的因果关系,因而难以判断。
 
 
曹化副检察长指出,两位报告人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所作的分析论证,有助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理论与实践体系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提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三个难点。但随着相关理论的研究深入、法律制度健全,以及司法人员对“没有渎职行为就没有危害结果”这一判断标准的深刻理解,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把握一定能够更加客观、准确。
 
 
黄伯青副主任从裁判者的角度指出,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因果关系的中断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前行为必须已经实施终了且行为的影响力已完全显现;(2)介入事实的发生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3)介入事实独立于前行为;(4)危害结果的产生不依赖于前行为,完全是介入因素独立引发的。
 
 
艾静主任指出,几乎绝大多数滥用职权罪案件中“重大损失”的结果,都是由多种因素竞合而致,行为人的滥权行为并非损失结果的直接和唯一原因。其结合目前正在办理的一起滥用职权案,对王钢副教授和周啸天教授的观点表示了认同,并认为在理论研究的同时,法官的经验、阅历、良知同样重要。
 
(二)第二场报告
 
1.  报告阶段
 
本阶段由《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山东大学法学院魏建教授和《当代法学》副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蒋太珂博士作了报告。
 
李世阳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判断”。其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将重点置于明确“损害后果”,忽视了对“严重不负责任”内涵的澄清。其重新构建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解释论规则,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展开了分析。此外,其还探讨了严重不负责任与通常被作为构成要件结果的重大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蒋太珂博士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结果归责的构造”这一主题作了报告。他认为,“重大损失”不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因而不应当将缓和的结果归属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归责标准。滥用职权罪应被视为过失犯罪,只有在“重大损失”处于正当履行职责的防止范围内,才可以将“重大损失”归责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2.  评议阶段
 
 
本阶段由《政治与法律》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陈庆安研究员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罗开卷副庭长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谭堃副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王涛副主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俞小海科长和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肖兴利主任进行了评议。
  
谭堃副教授认为,蒋太珂博士的报告将滥用职权罪界定为过失犯,未必解决了“重大损失”的属性问题,且在结果归责的判断过程中,未必完全不需要考虑主观要素。结合李世阳副教授和蒋太珂博士的报告,谭堃老师进一步提出了三点延伸性的思考。
 
 王涛副主任认为,对于李世阳副教授的报告,在判断结果回避措施的有用性及行为人是否需要为结果承担责任时,应当认同其观点,但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却有待商榷。对于蒋太珂博士的报告,法定刑相同难以作以论据来论证滥用职权罪应该属于过失犯罪,而对相关法规范的保护目的所作的分析也值得探讨。
 
 俞小海科长表示,在李世阳副教授的报告中,“高度的预见可能性”和“结果回避的容易性”难以准确把握,且未能提出更为具象化的逻辑顺序和操作规则,其有效性有待进一步验证。就蒋太珂博士的报告而言,将滥用职权罪解释为过失犯罪,难以对持有(间接)故意心态的情形进行解释,且应当重视“规范保护目的”中“规范”的类型化和层次性。
  
肖兴利主任首先肯定了两场报告对于刑事辩护的启示意义,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变化与刑法学界对于因果关系理论的演变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是滞后于理论的创新和发展的。辩护律师应当加强对刑法理论的学习,为刑事辩护的开展提供有力的论理支撑。
 
(三)自由讨论阶段
 
 
本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高艳东副教授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鹏飞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陈珊珊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徐万龙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蔡颖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宁夏大学法学院马卫军副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华伟博士对王钢老师报告中的观点进行了探讨,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刑事不法到底是主观构建的产物,还是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闭幕式
 
 
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马寅翔主持。马寅翔副教授对与会嘉宾及会务组同学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副教授、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春雨主任作了总结发言,《法学》副主编于改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先后致辞。
 
 
 
李世阳副教授利用参会期间所作的记录,分别用一句话对各个单元的报告、评议及自由讨论环节的内容进行了简练、精道的总结。
 
 
赵春雨主任围绕初心、反思和建议三个关键词,对本届论坛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进一步的期盼。赵主任认为实践应当由理论加持和赋能,理论界和实务界相融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必将上下而求索。
 
 
 
于改之教授对车浩教授和赵春雨主任将本届论坛交由《法学》编辑部主办表示了感谢,并特别感谢了陈兴良教授对本届论坛的大力支持。此外,对期刊界同仁、70后刑法学者和政法实务专家的参会表示了由衷的谢意。于改之教授指出,青年的成长离不开前辈学者的培养和提携,本届论坛对于青年刑法学者、华政刑法研究生的成长大有裨益,并预祝第三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圆满成功!
 
 
陈兴良教授认为,青年学者与司法实务人员对刑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讨论,既能促进理论研究,也会对司法实务产生积极影响。近十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学博士、硕士毕业后进入到实务部门,理论知识与实务工作得以紧密结合,法律共同体逐渐形成。陈兴良教授指出,实务论坛在理论联系实践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这是其他论坛所没有的一个特点。希望论坛能够继续推进下去,不仅能够培育青年学者,而且能够紧密联系司法实务,讨论司法实务当中的难题。陈兴良教授表示,希望明年有机会继续参加实务论坛。
 
由此,第二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圆满闭幕!
 
感谢全国各大高校学者、上海政法实务专家、各大期刊编辑老师和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与会支持!
 
预祝第三届盈科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武汉大学顺利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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