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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律师:最高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混乱,应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量刑数额标准

时间:2021-03-10 13:16:50  来源:  作者:  阅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律师:最高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混乱,应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量刑数额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利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并给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是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直接骗取国家税款并给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制定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解释》)第一条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普遍适用《增值税解释》规定的上述数额标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被告人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制定的上述标准,20多年前确定的标准 ,早已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直接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量刑畸重,背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及法律适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请示过最高人民法院(藏高法[2014]118号)。西藏高院对于当前正在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否继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0号《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增值税解释》没有被废止,仍然是有效司法解释,应当严格依据《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如果认为原判刑罚过重,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增值税解释》系对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解释,该决定有关内容已纳入1997年刑法,已经失效。且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1997年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条文内容,针对《决定》的《增值税解释》更是失去了解释的对象,应当视为自动失效,《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也不再适用。因此,应视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没有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出口退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办理当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西藏高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经研究,于2014年11月27日向西藏高院作出法研[2014]179号电话答复。电话答复内容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四条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该电话答复,并非司法解释,也非司法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当然适用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该电话答复仍然未能平息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争议,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按照该电话答复的精神,参照《出口退税解释》规定的量刑数额标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裁判,更有的地方还出现检察院原按《增值税解释》起诉,法院也参照《增值税解释》作出判决后,检察院又依据前述电话答复提出抗诉(如: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检刑抗〔2016〕2号,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突检公诉刑抗〔2016〕2号),法院又改判。但大量的法院却并未按照电话答复的精神裁判,还是依据《增值税解释》规定的量刑数额标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裁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裁判标准,并未因最高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出台而实现有效统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状,仍未得到有效改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律师:最高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混乱,应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量刑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量刑数额标准,为全国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以切实维护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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