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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根据2021年7月1日实施的最新量刑指导意见修改

时间:2021-07-17 21:06:53  来源:  作者:  阅读:

【新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自20217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739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同时废止。根据新的指导意见,我们对《定罪量刑指南(第六版)》危险驾驶罪部分进行了修改。

 

危险驾驶罪

类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

 名:危险驾驶罪

一、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法律依据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相关司法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218  法发〔201315号)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617  法发〔202121号)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可以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要义辨析

(一)概念

本罪是指违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严重超载超速等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两项行为:一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二是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驾驶机动车的人,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险而故意追逐竞驶;或者明知自己醉酒,仍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驾驶;或者故意超载超速;或者明知危险化学品运输而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三)要点辨析

1.注意区分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不同。醉驾入罪,关键在于“醉驾”的判断标准。认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公安机关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公交管[2011]51号)有明确标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行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车。因此,只要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的,就属于酒后驾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触犯刑事法律。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本罪通常属于行为犯,不需要有后果发生。而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形态上则属于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四)罪名变迁

本罪是为了遏制近年来危险竞驶、醉酒驾车高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新增加的罪名,纳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即校车超载行为,和危险化学品不当运输问题。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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