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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种上访行为可能通往监狱(附16起案例)

时间:2018-03-07 17:41:56  来源:  作者:  阅读:
 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访过程中下列32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同时文件也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置上述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坚持法制,讲究政策,保护合法,制止非法。
16起案例:
01
2016年,涞源县南屯镇胡家庄村周某某,违反信访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美驻华大使馆等重点、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其中两次带着年迈多病的母亲到北京上访,还一度将母亲滞留在北京天安门和涞源县人民法院,企图给国家机关施压以实现其目的,造成政府部门大量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周某某因“非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但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正常上访要挟政府,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02
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所提起的诉讼在司法程序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不顾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劝解、训诫和行政拘留,仍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正常接待信访人员的国家重点地区非法上访,并提出四百多万元经济赔偿等无理要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03
2013年3月,1963年出生的汉滨区五里镇女子周某某因琐事与村民打架,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以涉嫌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拘留期满后,周某某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其行政拘留处罚错误为由,自2013年8月起多次到中、省、市、区上访。其中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周某某在天安门、中南海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4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还多次以上访损失为由共索赔5000元。该女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对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04
2015年1月至3月期间,江苏丰县徐某以儿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不公为由先后3次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天安门等地,采取拉横幅、喊口号、贴大字报等方式非法上访,吸引群众围观,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信访事项被依法终结,经多次训诫后,仍多次到北京市重点地区公共场所多次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05
2011年至2015年4月,白河县谢某以“要求面见国家领导人商讨国家大事;其祖父坟墓藏有金麒麟、兰亭序等古宝被盗;家传古书被烧,欲让政府赔偿;其本人是翰林后代,应享受县处级以上待遇;要求被封为等‘华夏护国大元帅、一字并肩王’等无理诉求为借口,多次到北京违法上访。并多次向当地政府和维稳接访人员累计强索59000元;其在日常生活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白河县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06
山西省寿阳县马某某因其二儿子与同学追打中受伤死亡,不服法院裁定,走上非访之路。从2008年开始,多次选择敏感时期、重要节点进京赴省赴市非访,其中进京非访21次、被北京警方训诫8次、被县公安局警告2次、行政拘留5次。这些年来,马某某多次以非访要挟党委、政府,以各种无理诉求向政府非法索取钱财,要求为其长子安排工作,自己担任不出工、领工资的护林员,向政府索取种子、化肥、救助款等等。一旦不满足他的要求,就采取跑北京、闯入重大活动现场、躺在办公场所、堵领导门、煽动群众等手段,向政府施压,达到讹诈目,其最终被依法逮捕。
07
河北保定市顺平县刘某某因邻里纠纷分别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并以到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为由索要钱财。2016年3月,河北保定市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重大节庆日、重要会议期间进入北京敏感地区和重点部位。
08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李某自2011年4月以来,以邻居违建、农作物被毒害等理由,先后30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均被北京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及训诫。2013年5月28日,缙云县对李某信访案件进行了公开评议,并报省联席办审核进行评议终结认定。2014年7月份,李某在知道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情况下,仍继续非法上访数次。2015年6月5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非法进京上访的大源镇稠门村李某有期徒刑2年。
09
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刘某某2008年至2015年,以不服判决为由进京上访,曾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闹,致使信访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先后10余次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西侧路边、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手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5年8月,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0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自治县长坪乡贺某某与其家人因不服省、市、县有关鉴定部门对母亲白某某作出无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鉴定结论,拒不按照法定信访程序反映诉求,2009年至2015年期间,贺某某30多次进京到中南海、天安门等地非正常上访,并要挟当地政府给予经济赔偿148万余元。法院于2016年1月法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11
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田某某,以要求分配安置房等理由进行上访,对当地政府信访等部门的多次调查答复不服,于2013年以来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及驻外使领馆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及东港分局行政拘留8次,后田某某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6年6月7日,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2
日照东港区涛雒镇丁某某,因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等理由,并在签订息访罢诉协议后,自2012年以来多次到北京联合国开发署、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及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次,但其仍不悔改,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6年8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3
天台县陈某某,因反映茶山承包纠纷问题,不服各级调查处理,近二十年来反复信访,从而导致田园荒废、庭院破落、无家可归。今年5月1日,陈某某因进京到敏感地点违法上访,被县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12月14日,经法院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陈某某因犯寻畔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14
山东省蓬莱市刘某,自2009年开始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非正常上访区域上访。2014年10月3日,刘某为引起更高领导重视其养老保险等上访事项,在天安门广场国旗杆附近抛洒100余份上访传单,引起多人围观捡拾,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15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刘某某多次到政府机关和北京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公共场所滋事闹事。2016年1月20日,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6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杨某某,多次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其行为触犯刑法。2016年1月22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信访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绝不要心存侥幸,肆意触犯法律底线。合理合法的诉求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无理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占不到半点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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