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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办理公安部挂牌理阜阳太和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时间:2018-03-08 17:36:28  来源:  作者:  阅读:
在国家公安部统一部署下,阜阳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日前,阜阳市检察院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该贩毒团伙贩卖运输毒品共47.78公斤。
 
  案情简介
  201511月份起,被告人谢某某、陈某、韩某某、刘某商议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后分别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赵某某、黎某、王某某等人多次进行毒品犯罪。期间,陈某,丁某某从王某某处筹集100万元作为毒资、被告人胡某某为陈某筹集毒资75万元(一笔35万,一笔40万)。
    201512月份,陈某、韩某某安排刘某、黎某、王某某等人驾车赶赴云南,王某某乘飞机到达云南,留人汇合后分别驾乘三辆汽车在云南省保山市某酒店对面客运站门口接到甲基苯丙胺片剂约6万粒,陈某、韩某某二人在贵州省铜仁市大龙镇接应,最终一伙人将毒品分销。
    20161月份,一伙人又进行了一次毒品交易,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6万粒。二月底,谢某某一行人再次进行毒品交易,但因毒品供货方原因,交易没有成功;201642,谢某某通知韩某某等人境外毒品已经准备好,并通知刘某某、黎某到云南保山市接毒品;43中午,刘某、黎某二人返回居住的酒店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查获运毒车辆,并在运毒车后备箱查获嫌疑毒品约19万粒,经当面称量,嫌疑毒品净重17799.39。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坚定,该嫌疑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14.5%。
    接受委托
    被告人陈某的家人经人介绍找到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胡瑾律师,胡瑾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二年,办理过上百件贩毒案件,在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公司法律、涉外法律等领域有突出的成就。2016625安徽省高院发布10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胡瑾律师办理了其中的两件!
胡瑾律师连同所里的另一位知名律师——汪良敏律师共同对这件案子进行了讨论分析,胡瑾律师向陈某家人发表了基于个人深厚理论功底及丰富实战经验而做出的法律意见,汪良敏律师也就他自己的分析发表了自己独特的见解,陈某的家人为胡瑾律师和汪良敏律师所折服,当即要求委托胡瑾律师和汪良敏律师作为陈某的一审辩护人,签订了委托手续。
    案件办理
    胡瑾律师和汪良敏律师接手这件案件后查阅了大量关于案情这方面的资料,仔细反复研读案件资料,翻阅本案卷宗材料,同时两人反复研究讨论,形成严密的辩护方案。针对这件案件胡瑾律师和汪良敏律师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就本案的证据事实而言,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陈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客观上指控陈某实施毒品犯罪活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一)起诉指控陈某参与实施毒品犯罪的商议证据不足
   (见谢某某供述2016.4.18  19:50-----22:25   太和县看守所第二讯问室)问:你在这次毒品交易过程中和陈某有没有联系。答:没有联系过。我只和韩某某、刘某联系。问:你说说陈某的情况?答:我是去年他在云南双江出事以后才知道陈某,以前不认识陈某,我没有和他联系过。我见面能不能认识他,我不敢保证。”
    从谢某某庭前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从未和陈某联系过。怎么可能和陈某商议贩毒的事。谢某某当庭回答法官的提问时也供述,其不认识陈某,没有联系过。太和这边只和韩某某和刘某联系。
   (二)起诉书指控“陈某、丁某某从王某某处筹集100万元作为毒资、被告人胡某某为陈某筹集毒资75万元(一笔35万,一笔40万)。”该指控证据不足
    从丁某某供述、王某某供述、陈某供述中可以证明,丁某某向王某某借了100万,陈某作为担保,这与丁某某向王某某出具的借条相印证。至于这100万是否用于毒资,同案被告人供述丁某某供述、王某某供述、陈某供述中前后矛盾。一会是公司走账,一会说用于贩毒。况且,并无这100万用作毒资汇款凭证等的其他证据补强。胡某某的75万,同样道理,陈某买货车、买沙子、赌博借钱很正常,并无证据相印证胡某某的75万用作毒资。
   (三)陈某关于参加三次毒品贩卖运输活动的证据均不足
    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口述中均没有提到陈某参与第一起毒品贩卖运输的接应,陈某自己也否认曾去大龙镇接应,根据口供补强规则,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认定。至于第二起毒品贩卖运输中,韩某某庭前供述中称和刘某、陈某一道去武汉江边给谢某某送毒资160万。对此陈某、刘某供述中均否认去过武汉给老谢送过钱,老谢庭前供述也否认。在第三起中,起诉书指控“20162月底,谢某某、韩某某、陈某等人计议再次进行毒品交易”证据不足,前面已经提到过,老谢只和太和这边的韩某某、刘某联系,从不和其他人联系。怎可能存在谢某某和陈某计议。老谢这期间没来太和,也不打电话,如何联系计议,陈某由怎么能和他计议。
    二、陈某没有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略)
    三、本案中不能合理排除特情引诱的可能
    韩某某讯问笔录中公安讯问人员称:“就你们这个贩毒团伙,我们公安机关已经工作很长时间了,抓你们是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抓的你们,没有证据我们不会对你们采取行动的,经过长时间的接触,对你进行讯问,我们给你讲了多次的法律政策,以及相关证据,你不仅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还在这里拒不供述自己的违反犯罪事实。”
    四、本案中的毒品数量、含量认定、毒品鉴定问题
   (一)第一起是假毒品,不应计入含量。第一起交易中,虽然有同案犯庭前的供述,韩某某在武汉将毒品交给谢某某。但韩某某当庭否认。况且,从供述中看,第一起的毒品应是假毒品,下家没有给钱。加上没有毒品实物、也没有毒资的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相印证,不能仅凭前后矛盾的同案被告的供述认定。
   (二)第二起毒品没有毒品实物,没有毒资的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相印证,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且被告供述不稳定,同案被告之间供述不一,就推定毒品数量。
   (三)第三起毒品的数量不能确定,毒品虽有实物,但称重、封存、鉴定存在违法之处。
    同时从毒品含量看,含量较低。低于国际通常标准25%。另外,本案的毒品是麻古,麻古属于软性毒品,成瘾癖相对较低。恳请法庭注意毒品含量较低的情况,在量刑时考虑。
  五、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诸多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据法律,这些证据应该依法排除,不能没有证据效力(内容略)
    六、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我们认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法庭最终认定其构成犯罪,陈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略)
    综上,陈某主观上没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筹集毒资、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控方指控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
    办案心得:
    在胡瑾律师和汪良敏律师发表了上述辩护词之后,胡瑾律师两人在法庭上大放光彩,胡瑾律师用他资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辞引得在场所有人的深思,在法庭上的无论是法院检察院一方还是当事人一方的人都为胡瑾律师所折服,甚至连旁听群众都纷纷叫好,以至于在结束之后有很多旁听的群众带着问题前来咨询胡瑾律师,并且纷纷的向胡瑾律师索要联系方式,陈某的家人对胡瑾律师和汪良敏律师的辩护工作也感觉很满意,对委托胡瑾律师代理这件案件十分的庆幸;最后,通过胡瑾律师和汪良敏律师的辩护,相信这件案件会有很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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