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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反悔刑事和解协议的裁判规则整理——以泛长三角地区为例

时间:2021-08-12 16:04:07  来源:  作者:  阅读: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以专章的形式对刑事和解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案件往往具有情节多样态、过程易反复、效力难审查等特点。本文以泛长三角地区(江浙沪皖)的判决书作为检索对象(检索日期为202187日),以期对被害人反悔刑事和解协议如何认定的问题,归纳梳理相关裁判规则要旨。


问题一:对于在一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在二审程序中再次达成和解如何认定

 

案例1:吴昌祥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判决 2017)皖05刑终13

 

【裁判要旨】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被害人女儿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反悔,坚决不接受判处缓刑的意见,一审法院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量刑已经考虑到赔偿的问题。对其不判处缓刑也无明显错误。一审判决定性准确,建议二审法院根据在案情况作出合理判决。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吴昌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对吴昌祥依法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鉴于二审期间吴昌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对吴昌祥依法从宽处罚,适用缓刑。根据吴昌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当涂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问题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被害人提出反悔如何认定

 

案例2:梁彤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 (2020)皖0322刑初447

 

【裁判要旨】

 

2019614日,被告人梁彤、梁某1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梁彤、梁某1赔偿张某医药费及其他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四万元整,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梁彤、梁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案庭审中,被害人张某对上述谅解行为予以反悔,并要求重判被告人梁彤。被害人张某违背诚信原则,对自己做出的承诺予以反悔,并要求对被告人科以重刑,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 2013)和刑初字第00192

 

【裁判要旨】

 

201371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管某乙因家庭纠纷来到和县善厚镇富民大道加油站旁,谩骂其妻子刘某丁及其娘家人。其妻弟即被告人刘某甲见状上前与管某乙理论继而发生撕打,被人拉开后刘某甲回到马路对面的家中,管某乙持砖块追到刘某甲家门前欲进刘家,被刘某甲阻止,二人用拳头互殴,互殴中,刘推了一下管某乙并用脚踹了管一脚,致管跌倒在地,其右眼眉弓处撞到地上的硬物受伤,造成约5cm裂口,后双方被围观的群众拉开。经法医鉴定,管某乙的伤情为轻伤。同年725日,双方经善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管某乙8000元,并于次日履行。同年731日,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系个体,是有多年生活阅历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调解协议是在善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被害人与被告人均在协议书上捺手印并签名,协议书涉及的赔偿款已于次日全部履行,管某乙也出据领取,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被害人管某乙也表示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害人以其不识字为名对和解协议反悔,且不能出具证据证明协议的签订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对该反悔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许某、周旭峰等犯聚众斗殴案二审刑事判决 2015)常刑终字第52

 

【裁判要旨】

 

关于上诉人许某的辩护人所提提请法院采信顾某曾出具的谅解书和请求书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92日,被害人顾某与上诉人许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许某一次性赔偿顾某人民币50000元,顾某对所有涉案人员予以谅解。20141216日原审庭审结束后,顾某称因许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不好对其不予谅解。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许某与顾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已履行完毕,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份和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问题三:被害人反悔和解协议后在庭审环节同意谅解如何认定

 

案例5:陆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 2018)沪0113刑初2045

 

【裁判要旨】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刘某1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双方达成谅解,后刘某1表示反悔。审理中,陆某某另行补偿刘某1人民币8000元,刘某1对陆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刘某1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6:徐孝平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 2016)浙1181刑初153

 

【裁判要旨】

 

20162313时许,被告人徐孝平驾驶浙K×××××号小型轿车在龙泉市锦溪镇岭根村水库下坡路段起步时,因车辆失控向前滑行刮擦在车辆左前侧步行的被害人黄某1,致黄某1摔下路边农田,车辆碰撞路面后翻下农田,造成黄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24日,经龙泉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被告人徐孝平与被害人黄某1的家属自愿达成由徐孝平赔偿黄某1家属人民币50万元的协议,于当日支付现金20万元。后徐孝平将余款30万元交由龙泉市锦溪镇百里村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但徐孝平对以上达成的调解协议表示反悔。20173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徐孝平与黄某1家属再次自愿达成赔偿黄某1家属43万元的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案发当日,被告人徐孝平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龙渊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全案,被告人徐孝平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问题四:刑附民案件中对于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的效力能否及于刑事部分

 

 

案例7:王佃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 (2017)苏0324刑初439

 

【裁判要旨】

 

20128286时许,被告人王佃强到刘某经营的位于睢宁县李集镇大周村的徐州清程木业有限公司院内,向刘某索要借款,双方发生口角,后王佃强拳击刘某面部,致刘某受伤。2012920日,经魏某、苏某1调解,王佃强与刘某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相互不追究责任,经调解,给甲方医疗费后,双方不得反悔。”2016812日。刘某申请伤情鉴定,1029日,将其书写的《呼吁书》交到睢宁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要求追究王佃强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互不追究责任,刘某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于法无据,故对其要求王佃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双方协议书可以视为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王佃强的谅解,经查认为,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意思应当明确、具体,本案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谅解意思表示,被害人又明确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问题五:刑附民案件中对于协议的金额予以反悔如何认定

 

 

案例8:卢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14)金婺刑初字第592

 

【裁判要旨】

 

被告人卢某甲对李某甲进行拳打脚踢,造成李某甲嘴唇、肋骨处、腰椎处、左肩膀多处受伤。2014113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于20131022日被人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肩关节脱位,右侧第67101112肋骨骨折,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201495日被告人卢某甲(甲方)与被害人李某甲(乙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事后被害人李某甲以和解协议、谅解书等签名系受被告人方参与协商的人员胁迫所致,予以反悔。要求被告人按口头达成的赔偿数额,即在和解协议赔偿数额基础上再增加5000元人民币,但之后其对口头达成的赔偿数额又予以反悔。

 

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以和解协议、谅解书等签名系受胁迫所致的观点无据证实。被告人卢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约定达成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

 

第五百九十三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五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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