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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质证

时间:2021-08-29 21:05:45  来源:  作者:  阅读: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如何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是刑事辩护律师努力的方向,也是辩护律师追求的目标。庭审的发问、证据的质证等都是为辩论阶段服务的,也直接影响到辩护效果。因此,刑事案件的质证尤为重要。笔者结合法官经历并结合自身多年律师辩护的实践经验,就如何提升刑事案件质证的效率、质量及有效性谈谈自己初浅的认识和理解。

一、有效质证的前提是要获得完整、

顺畅表达质证意见的机会

(一)有效质证的理解

怎样才算有效质证?在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质证观点、展现娴熟方法和技巧,取得占据上风的气势,给被告人及家属留下一个敢于交锋、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印象,从赢得家属信任及宣传效果的角度看,也算是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我们认为这样不一定是有效的质证。有效质证的衡量标准,终归还是:能够影响法官的心证,使法官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定。

在刑事诉讼中,质证的任务就是为了证据的准确认证,进一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而证据认证的工作最终是由法官完成的。基于这个前提,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先要找准律师质证的定位,就是要通过质证帮助法官审查、甄别、认定证据,并以此为基础说服法官接受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从而达到辩护的目的。

(二)了解法官对质证的态度才能获得更好发表质证意见机会

律师要想实现有效辩护,更好地发表质证意见,就应该在法庭上争取获得更充分的表达时间,并努力让法官耐心听取。笔者认为有必要了解法官对待质证的理解和态度,才能更好调整自己的质证方式和内容。在实务当中,有些律师在庭上发表质证意见时经常被法官打断,律师的质证思路和节奏被打乱,效果很不好。律师庭上发表质证意见如何不被打断,这个看起来很基本的东西,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确实不是轻易获得的,需要我们去研究,去争取。我们看到网上甚至有的律所以怎样的质证才能不被法官轻易打断为题进行专题研讨和培训。这也说明,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过程中被法官轻易打断,这在当前的刑事庭审中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为什么法官总喜欢打断律师的发言?我们要从法官的角度去分析这个问题,才能帮助我们找到答案。

一是法院案多人少,还有审限、结案率等各项指标考核,法官的办案时间还时不时被各种会议、学习培训、调研任务挤占。案件能顺利开庭,快速审结,是法官第一要务。庭审质证环节在法官看来首先就是过程序,所有开庭的案件,没有质证就意味着庭审流程没有完结,就不能结案。大多数法官都想在预定的庭审时间里顺利走完流程,甚至越快越好。律师发言时间过长,法官就会担心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庭审,如需另行安排开庭时间,需要额外增加许多协调联系工作,特别是在疫情形势严峻的当下。在一些案件多的法院,可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庭审都已经排得很满,想再插入一个庭,难度较大,复庭的时间变得不确定,结案时间也因此变得遥遥无期,法官难免心生烦躁。

二是有些法官经过庭前阅卷或经过听取法官助理汇报,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已经形成初步预判,对于案件脉络甚至裁判思路都有了自己的判断,往往是带着问题去开庭,对于质证环节的期待就只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求证,对其他不认为是问题的问题都不作为重点。而且法官往往相信自己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律师的质证意见较为审慎甚至忽视,有时甚至会认为律师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一概对证据进行否定,或者对案件进行臆测,只是胡搅蛮缠,此情形下就没有更多耐心听取律师的意见了。

三是辩护律师摸不清办案法官的水平和经验、摸不清法官对案情及证据的掌握、熟悉的程度、以及摸不清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和思路,担心自己的观点有遗漏,就干脆把大大小小的问题全部罗列,把难题交给法官,让法官从中挑选哪些有用,哪些没用。法官会认为律师纯粹是来找事的,胡子眉毛一把抓,全是问题,并且同样的质证意见和质证逻辑多次重复发表意见,或者认为律师在质证阶段就进行辩论不合时宜。

基于这些,法官和律师在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在对律师质证时间分配的期待上,势必存在冲突。法官需要高效顺利结束庭审,律师需要更多时间表达意见;法官希望质证意见能简则简,只讲问题,不讲论证过程,只对关键证据发表意见,其他不能影响案件认定的证据不要浪费时间,相同观点只讲一次;而律师认为质证意见应在庭上充分、系统表达,甚至同一个问题希望能在法庭询问、质证、辩论三个环节都要提及,反复强调,有时法官认为不是重要的问题,律师认为都非常重要。由此,需要律师对法官关于质证的态度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庭上才能更好的应对和质证。

(三)重视与法官或法官助理的庭前沟通以更好获得发表质证意见的机会

不要忽略法官助理,在当下司法环境中,庭前阅卷的人往往是法官助理,庭审调查重点问题提纲及庭审预案大多数也是由法官助理整理,法官对案件的第一印象即来自法官助理对案情及阅卷情况的初步汇报。但许多法官助理往往因专业水平、办案经验不足,难于发现和提炼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或焦点问题,无法及时给予法官足够的提示甚至是误导法官,从而导致法官在庭审中对相关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特别是对于一些二审案件,庭前加强与法官助理的沟通尤为重要。有时仅因法官助理向主办法官反馈阅卷后没有发现大问题,便使案件直接错失开庭审理的机会,仅作书面审理。有时可能是法官助理给主办法官的一个不成熟的意见就会决定一个案件的走向。

与法官或法官助理的沟通,建议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一是辩护律师可以从提高庭审效率的角度,尽量说服法官要求控方在庭前提供举证提纲,或者了解控方举证体系和举证方式。在一些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案件),法官出于提高庭审效率考虑,一般都会同意律师的建议。

二是如情况允许,尽量在庭前向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一方面方便法官、法官助理提前了解辩方对证据的异议,使证据的问题及质证意图尽快得到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关注,法官为了听取控方的回应,会希望律师在庭上充分发表,为律师争取法官在时间上的支持。另一方面方便书记员提前掌握律师意见要点,提前录入相关内容,可以在庭审笔录上记录得更准确、全面;也帮助书记员减轻庭上工作负担,赢得好感,为书记员在其他环节给予配合、至少不为难,打下基础。

三是了解合议庭对举证质证环节的安排,争取让法官提前了解律师需要重点发表意见的点及预计需要的时间,并虚心听取法官对律师在质证环节及辩护环节意见发表方式的建议和意见,表示尽力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当然,对于个别案件需要全面权衡是否提前提供质证意见,并就质证意见征求法官意见再个案予以考虑,需权衡利弊再做决定。

四是在与被告人沟通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只做简要质证,具体质证意见均由律师发表,与法官协商换取律师更多的质证时间,从而确保律师充分发言不会因此延长庭审时长。

此外,通过庭前与法官助理及法官就庭审调查重点、举证质证重点等事项进行沟通,还可以及时掌握法官及法官助理庭前是否阅卷,对案情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以及关注的焦点问题是什么,以便律师调整自己的质证方案。

 

二、有效质证的关键是专业、扎实的庭前准备

对全案证据的全面、精细、专业审查,对控方指控及举证思路的反复推演,对庭审情况的准确预判,是做好质证工作的关键。

(一)制定详实的质证方案(包括证据的整理、分类或分组、列出质证提纲、细化质证内容、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

1、吃透全案卷宗,多次阅卷,不放过每个证据细节。细节往往能撬动整个案件。在笔者辩护过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关于鉴定意见的取材来源问题上,因律师对见证人签名发现了端倪,从而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最终控方申请见证人出庭,从而揭示了见证人见证的时间、见证过程有瑕疵,辩护律师进而提出检材来源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合法、不准确的辩护意见,最终让案件出现反转,达到了控方撤回起诉的辩护效果。因此,要求律师要做到每个证据、案件每个细节了然于胸,碎片化掰开、揉碎、消化。即便控方出示证据的方式与律师庭前准备的质证提纲不对应,如公诉人打包举证、概括出示、综合出示等切换,律师也能随时轻松应对,精准、完整表达自己的异议和发表质证意见。

2、充实专业知识,补充知识盲区,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时充实涉及的专业知识。如办理虚列工程量而被指控贪污的案件,就需熟悉和掌握建筑的预算、工程结算、签证等专业问题;如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需要了解和掌握进项税、销项税、抵扣等财税知识等等,必要时可向专家或专业人员求教,确保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具备专业性和权威性。

3、与控方角色互换推演,完善质证提纲。善于总结特定类型案件、特定公诉人的举证风格及举证习惯,采用换位思考、逆向思维的方法,一方面,对于控方在法庭上可能采用的举证顺序、证据排列组合证明体系进行预测,有针对性的准备质证提纲。另一方面,对控方有可能从什么角度对律师所提质证意见进行答辩进行预判,确保质证意见不会被公诉人轻易驳倒,从而获得质证效果。

(二)通过会见沟通,依法指导当事人配合质证工作,形成合力

质证并不是律师的独角戏。如果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尤其是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时,如果被告人因不熟悉规则或疏忽大意,在针对控方的关键证据质证时,回答一句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没意见,就足以让律师的无罪辩护工作彻底归零。通常情况下,法官会认为,作为案件亲历者的当事人都对有罪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你一个没有亲身经历过的律师再对这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就显得苍白无力。

所以,依法指导当事人应对质证工作、形成辩护合力,是庭审质证前不可缺少的工作。可以事先与当事人沟通好控方会按什么顺序、什么方式出示证据,以及各种证据的质证规则、注意事项。

(三)日常研究挖掘、熟练掌握类型证据常见的审查要点、类型案件证据体系常见问题

熟悉各种类型证据的问题点,比如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各种笔录中见证人的问题,往往存在许多违法操作,使得相关物品的提取、扣押来源存疑,见证人的问题是证据审查的富矿;比如鉴定意见,鉴定主体对鉴定事项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检材来源问题等;电子证据的同一性问题等等。

熟悉各种案件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比如证明刑法因果关系的证据缺失等,善于寻找证据问题的富矿,挖掘有价值的质证意见。

三、有效质证的保障是规范、

精准、高效的庭上应对

(一)质证阶段仅就证据发表意见,不进行调查核实也不展开论证

质证阶段是对控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律师不要在该阶段就发表综合性的辩护意见,否则容易被法官打断发言,影响效果。至于所质证的证据如何服务于自己的辩护意见,如何结合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辩护,应放在辩论阶段中进行。

 

(二)围绕单份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不涉及该份证据以外的内容

 对于控方出示的证据,尽可能在证据的三性上发表意见。在三性发表意见时可以结合之前控方已出示的证据相关联的部分就能证明律师所主张的观点适当简短提示法庭注意,并告知在辩护阶段将重点阐述和论证,提前让法官了解律师的辩护观点并对相关证据予以重视,有利于在辩论阶段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当然对于公诉人没有宣读的该份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律师可以提示法庭注意,或者放到辩方举证阶段进行说明。如果案卷证据多的案件,建议律师在质证环节就直接提出控方未举出部分的内容,提醒法庭注意,这样更有针对性,效果会更好。否则,待律师举证阶段再出示该份证据,会让法官有重复累赘的感觉,从而让法官错误地认为是一证两用(即同样一份证据不同角度适用的问题)。

 

()质证要突出重点。聚焦关键证据的质证,着重证据真实性和证据矛盾方面的审查

关键证据影响到定罪量刑事实的认定,而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体系的闭合性(是否存在矛盾),是案件事实能否认定的关键,这些才是法官最看重的点。即便取证程序存在问题,法官考察的落脚点归根结底还是有没有影响到关键证据的真实性(有些证据程序瑕疵是可以通过合理说明解决)。所以发现定罪量刑关键证据存在问题、定罪的证据体系存在矛盾,就相当于律师手里这把牌摸到了王炸,合适时机打出去,往往产生对手无法招架的效果,决定整个案件胜败。不用每张牌都当成王炸狠劲甩出,对所有证据都持有异议,没有主次,反倒弱化了法官对于关键问题的关注度。

(四)质证表达规范,先亮观点,语言简明扼要

 

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大忌是长篇大论一番却表达不清中心意思,甚至让法官边听边揣摩律师所要表达的观点,给法官感观和印象不好。律师要具体选择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其中一点作为落脚点。如对合法性有异议,简要理由,解决路径(可采还是不可采),点到为止。结合其他证据的分析论证可留至辩论阶段再进行。并且针对其他证据质证时已详细说明异议内容和理由,法庭已经听清的情况下,出现类似问题,律师不要再重复发表意见,简单提示质证意见与前面某某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理由不再展开,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五)在证据问题上尽力为法官寻找解决路径

 

律师在法庭上仅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还不够,最好能帮法官解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和方案。比如律师可以建议法官要求控方进一步出示什么样的证据,以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才能达到控方指控事实的证明标准,否则,属证据不充分,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律师也可以建议法官通过要求控方补充什么样的证据以辩明控方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等等,相当于律师帮法官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法官是有可能沿着律师指的路径往下走的,如果真能达到这个效果,辩护效果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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