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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律师:警惕简单以“套路贷”直接认定诈骗犯罪

时间:2021-07-21 22:59:36  来源:  作者:  阅读:

扫黑除恶收官之后,陆续反馈出在这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一些地方不顾罪刑法定原则,机械地将套路贷直接认定为犯罪,甚至直接认定为量刑可重达无期,并可没收财产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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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套路贷犯罪构成要素、手段特征、行为性质等的具体界定,有利于消除套路贷案件行为定性、罪数处理等方面理解与认识上的分歧。但对套路贷诈骗而言,根据《意见》内容,有些实务部门为迎合于惩治需求而在受骗者错误认识理解上的某些默契性偏差正逐渐产生并扩大,且以不同形式在实践中体现,如回避受骗者是否陷于错误认识,径直以套路贷特征符合性来认定诈骗罪成立;基于虚假债权债务的客观形成,直接推导出被害人主观上存在错误认识;将受骗者明知套路的情形排除于套路贷诈骗罪的影响要素范围等。由此,造成了套路贷案件中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该罪法定要求,导致处罚范围被不当扩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现了套路贷概念

 

套路一词本属中性。可见,套路并不必然与违法犯罪相关联,即便在贬性意义上使用,亦不当然与诈骗划等号,其虽可能属于套路贷诈骗的行为表现,但亦可能是行为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迷惑性手段,故实施套路行为完全存在涉嫌他罪的可能;从主观错误认识角度出发,行为人套路存在,亦并不必然意味着被害人因为套路而陷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后者出于追求借款之目的而在明确认识套路手段前提下作出财产处分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显然,超越诈骗罪有关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基本构造,而以司法确认的套路贷特征等认定诈骗罪成立之路径,不仅缺乏实定法基础,更会造成司法处置严重不当。

 

笔者以为,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套路贷诈骗犯罪的手段表现、行为特征等内容的界定,因轻视乃至忽视对被害人主观错误认识的考量,不仅造成套路贷诈骗认定与普通诈骗罪认定的模式冲突,且有不当扩大套路贷诈骗的犯罪圈范围之虞,实践中应建立由套路转向错误认识的判断路径,对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所界定的套路贷诈骗犯罪进行分化处置。

 

其一,以套路能否导致错误认识为标准,将不能引发错误认识套路行为排除于套路贷诈骗犯罪的范围。诈骗罪的成立以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为必要。《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套路贷犯罪之套路的描述,实际将诸多不能造成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套路亦包含其中,从而使得此类套路行为面临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1

一是以保证金、中介费、安装费、调查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致使被害人获得的实际借款金额少于协议金额的套路,该套路并不属于欺骗行为,被害人对于收取费用的性质、数额及自己财产的丧失并未发生错误认识。

2

二是行为人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方式与被害人不断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从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套路,行为人虽然存在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恶意,但被害人对于借款金额的增加与虚高及需按虚高金额进行偿还的后果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3

三是在被害人明知债务虚高或不应偿还情形下行为人软硬兼施索取债务的套路,此时若被害人交付财产,则显然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上述三种套路由于缺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欺骗性质,在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场合,不应单纯依据套路存在而对行为人取财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如行为人放贷行为另涉嫌非法经营等其他罪名,可以他罪论处。当然,如若行为人依据虚高债权债务凭证,借助诉讼、仲裁等手段而从被害人处取得财产的,则因虚假诉讼罪亦可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刑法规定,该取财行为仍有成立诈骗罪的可能。

 

其二,以错误认识是否导致财产交付为标准,实现当前套路贷诈骗犯罪的不同处理。诈骗罪中被害人对于财产的主动交付系其错误认识支配下的结果,错误认识与财产交付须存在前因后果的逻辑关联,对于套路贷诈骗罪的认定亦须遵循该原则。当前我国司法界定的套路贷犯罪属于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作为办案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炼,其内涵及行为表征与诈骗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定型化要求实际存在较大差异。故围绕诈骗罪基本构造有关财产交付与被害人错误认识的逻辑要求,宜对目前实践归纳的套路贷诈骗行为作定性上的不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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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保证金、中介费、安装费、调查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致使被害人获得的实际借款金额少于协议金额的套路,该套路并不属于欺骗行为,被害人对于收取费用的性质、数额及自己财产的丧失并未发生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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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行为人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方式与被害人不断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从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套路,行为人虽然存在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恶意,但被害人对于借款金额的增加与虚高及需按虚高金额进行偿还的后果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3

一是以保证金、中介费、安装费、调查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致使被害人获得的实际借款金额少于协议金额的套路,该套路并不属于欺骗行为,被害人对于收取费用的性质、数额及自己财产的丧失并未发生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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