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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规则“诈骗”,司法机关不应认定诈骗罪

时间:2021-09-25 20:29:15  来源:  作者:  阅读:

小伙买4700万衣物再退货靠积分赚49万,商场报警了,你觉得小伙有错吗#

买货、退货赚49万元积分,小伙“聪明”无错。商场报警也“聪明”,可能利用司法人员对诈骗罪的构成理解“不足”,追究小伙刑事责任,并追缴积分款,但商场违背了诚信原则。规则的完善在于对“漏洞”的弥补,且商场对规则有最终解释权,商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救助于刑事手段解决纠纷则显得商场过于“聪明”。

利用规则“诈骗”,司法机关不应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

诈骗因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违法犯罪手段,因而刑法对诈骗等日常生活中具体犯罪的“罪状”描述采取简单罪状。所谓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都是简单罪状。简单罪状尽管避免繁琐,但容易产生歧义,如,故意杀人罪的罪状没有注明“非法”故意杀人,因此认定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相当困难。

由于简单罪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生产争论,刑法理论,或者刑法著作几乎“无例外”地对简单罪状的论述“着墨”较重,因此,简单罪状罪名也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诈骗犯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中,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如,甲事先购买了与X的商店中的金项链形状相同的镀金项链,然后假装在X商店购买金项链,待营业员乙将金项链交给甲查看时,甲乘乙接待其他顾客之机,将金项链藏在身上,然后声称不购买并将镀金项链“退还”给X商店。甲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就买货、退货赚49万元积分事件而言,因“积分”与购买的货物不具有“同一性”,因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罪,但能否成立诈骗罪,或者认定诈骗罪的条件是什么?

积分的规则为购买货物,小伙购买4700万衣物的积分为49万元;但该规则并没有声明退货不参与积分,商场规则存在“漏洞”。行为人利用“漏洞”不成立犯罪,如,阿里巴巴等公司之所以在海外注册公司,其原因多数是利用各国税收法上的“漏洞”而避税,国家采取的措施通常是通过税收协定等方式弥补税收漏洞,而不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原因是法律需要有安定性,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预测可能性。因此,行为人利用规则取得商场的积分,利用规则取得保险金均不成立犯罪。

利用积分规则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为,规则注明“退货不参与积分”,小伙通过退货能够认定为骗取积分。某项成熟规则的形成实际上需要长期的实践,如,保险规则的完善有悠久的历史,我国保险法之所以完善主要是吸收,或者引进了国际保险规则。就超市经营规则而言,国外超市规则将超市损耗包括顾客的“品尝”,而在中国可能将顾客“品尝”定义为偷吃、偷拿。问题是,小伙利用商店规则“骗取”积分是什么样的行为呢?

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完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小伙在商场购物便产生相应的积分,但我们并不能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一定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55条规定,即便已经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其中,小伙在商场购物退货取得积分可以评价为虚假行为,《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小伙购买4700万衣物再退货的行为按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认定,而积分赚得49万元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但规则注明退货可以赚得积分除外。购物、退货是有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骗取积分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问题是商场为什么要选择报警呢?其原因是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借助刑事手段成本较低;另一方面,商场的法律服务人员可能没有认识到该诉讼为确认之诉,成本并不高昂。诈骗罪在司法考试中是常考点,刑事案件的审核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倘若没有参加过司法考试,或者不注重学习,利用规则“诈骗”行为可能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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